团山街道回复:经核实,桑忠科,小南村6组户籍村民,户籍于1999年2月2日从河北省迁入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道小南村,在小南村土地二轮发包后取得土地承包合同,并在此生产、生活。
按照《小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第三条第五款“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二轮延包前已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落户,长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户籍无迁移的,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照本条款,桑忠科在小南村二轮发包(1998年1月1日)时间未落户,因此不符合小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条件,不能确认为小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