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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需要一个合理的解释,能否补充申请确权
    周先生1992年出生农安龙王,因上小学1999年从龙王迁户口投靠母亲户口至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广宁村长期居住生活,集体村民组织人员确权那年母亲确权上了,而本人未被确权,村上的条款理由是98年以后迁来的人员,没有地不予确权集体村民组织成员剥夺其资格,那原户口所在地也没有权益,两头空,得不到最基本的村民保障,新民法典集体村民组织成员法,没有明确其条款,第八条 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我们作为新时代的公民应该怎么办.是回原籍申请么,还是在现居住地补充申请确权

    2025-03-17 15:32:34

    兰家镇回复:根据《兰家镇广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方案》第三条:二轮承包(延包)前(1996年12月8日)已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落户,长期在本集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户籍无迁移的,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诉求人于1999年迁入当地,不符合成员的确认条件。

    2025-03-19 10: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