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局回复: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按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号)文件规定:
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出具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当事人所持身份证件上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当事人提供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并能够证明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