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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请求宽城公安分局欣园派出所

     申请书
     
    申请人:崔智明
    被申请人:周长新
     
    申请事项:
    请求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新源派出所,对周长新公然侮辱一案依法立案、调查、作出治安处罚,并因其多次违法、屡教不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依法从重处罚。
     
    事实与理由:
     
    1. 2025年12月23日0:11,周长新在新源派出所门前直播,在线人数1955人,公然对我进行辱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 当日经新源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周长新承诺不在网络上提及我、不再辱骂。
    3. 事后周长新多次违反协议,继续在网络及连麦直播中辱骂、挑衅,并在笔录中拒不承认,主观恶性明显。
    4. 周长新此前曾因网络辱骂他人,被长春警方、哈尔滨警方两次行政拘留,仍不思悔改,属于屡教不改、情节较重。
     
    法律依据: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不履行调解协议,应当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2026新修第50条):公然侮辱他人,多次侮辱、受过处罚再犯,属于情节较重,应处5-10日拘留,并处罚款。
     
    我的请求:
     
    1. 依法对周长新公然侮辱行为予以治安处罚。
    2. 因其多次违法、屡教不改、拒不履行协议、公开直播诽谤、诋毁影响恶劣,依法从重处罚。
    3. 依法固定直播录屏、连麦录音、调解协议、既往处罚记录等证据。
     
    申请人:崔智明
    联系电话:15124576666
    日期:2026年 3月6 日
     
     

    2026-03-07 23:09:25

    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回复:2026年3月7日,崔智明通过区长信箱反映其在网络直播间被周长新侮辱。并反映2025年12月23日曾在欣园派出所与该人达成过调解,要求按照调解协议不履行对周长新进行行政处罚。
      该人并于2026年3月9日拨打欣园派出所电话报警反映其在网络直播间被周长新侮辱,民警根据其电话讲述了解到其被侵害地非欣园派出所辖区并对该人咨询问题进行解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网络发生,被侵害人崔智明应当到被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对象被侵害地所属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关于调解不履行行为:2025年12月23日,我单位办理20251222长春市宽城区周长新被公然侮辱一案中,对当事人崔智明、牟云河和周长新进行调查取证。民警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此案已进行调解处理,三方自愿达成和解,并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现场签字捺印确认。故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不存在不履行行为。
      综上,关于崔智明反映在网络直播间被周长新侮辱一事,应到其违法对象被侵害地所属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2026-03-11 17:3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