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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吉林省公安机关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中第五章第二节居住证管理中的有关规定,您可以按照下述条款进行居住证申领的材料准备,您也可以访问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查找有关文件的其他条款规定,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吉林省公安机关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
第五章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第二节 居住证管理
第八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补(换)领、注销等工作。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工作,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制作工作。
第九十条 公民申领居住证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二)本人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三)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四)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五)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上述材料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