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近日,吉林省物价局出台了《吉林省城市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吉省价审〔2016〕237号,以下简称《供热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供热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冬季采暖供热是北方居民生活的基本需求。科学合理地核定采暖供热定价成本是协调热用户和供热企业利益关系的重要环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号)要求,省物价局本着打牢成本监审技术基础、不断完善成本监审制度的原则,出台了城市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供热办法》的出台增强了供热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与透明度,对推进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定价、政务公开,具有重要意义。
2.《供热办法》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及相关概念是什么?
成本监审工作是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调查、审核供热经营者供热定价成本的行为。供热定价成本体现的是一定区域内供热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3.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一是合法性原则。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供热定价成本;二是合理性原则。用于核定供热定价成本中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三是相关性原则。凡与供热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供热定价成本;四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当期供热定价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成本;凡是不属于当期供热定价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当期成本。
4.《供热办法》中供热定价成本的组成有哪些?
供热定价成本由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生产成本是指供热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原辅燃料、职工薪酬和制造费用等;期间费用是指供热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热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5.《供热办法》中规定哪些费用不得计入供热定价成本?
非持续、非正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如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等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等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虽与供热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其他不合理支出。
6.《供热办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本《供热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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