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宽府发〔2021〕31号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水产宿舍平房地块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起水产宿舍,西至水产宿舍,南起铁北二路,北至水产宿舍(详见《水产宿舍平房地块项目控规成果》T20841)。
二、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2020年11月18日,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对上述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
记。经调查,征收范围内有住宅房屋28户,建筑面积1177.85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21处;非住宅2家,建筑面积847平方米。具体调查结果详见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情况公示。
三、征收补偿资金
专款专用,专项存储。
四、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屋补偿
1.货币补偿: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补助金额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搬迁补偿: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支付。
(2)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3)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对不能进行房改的,公有住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2.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49平方米、54平方米、64平方米)进行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城开?美御小区。新建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安置房屋为高层住宅,外墙设有保温材料。小区绿化、道路等功能按规划要求完成。
(3)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配原则:依据被征收人搬迁时间先后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4)临时安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1元发放,临时安置期限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
3.公有住宅房屋:公有住宅房屋具备房改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前,向公有住宅房屋归属单位申请房改,经政府房改审批部门批准后,按照私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对暂不具备公有住房出售条件的,可以采取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承租人继续承租,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4.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住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2)用于从事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3)用于从事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公有非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3.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退出征收区域,进入产业园区。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4.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
5.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未经登记的房屋
1.对于未经登记房屋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办理。
2.对被征收人手中持有长春市水产总公司《证明》及《直管公房出售协议书》等相关材料,能够证明其居住的房屋是自建公助房屋的,按照合法建筑标准评估补偿(《证明》及《直管公房出售协议书》等相关材料中注明建筑面积的,若材料中注明的建筑面积小于测绘面积,材料中注明的建筑面积按合法建筑评估补偿,剩余部分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给予评估;若材料中注明的建筑面积大于测绘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按照合法建筑标准评估补偿;材料中未注明建筑面积的,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按照合法建筑标准评估补偿;一份证明材料只能对应一处房屋,被征收人剩余的其他房屋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评估补偿。)
3.用于房屋生产生活必需的附属设施,由评估机构根据结构成新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给予评估。
五、拟定签约期限
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10日(以房屋征收决定为准)。
六、拟定搬迁期限
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10日(以房屋征收决定为准)。
七、奖励政策
1.在2021年4月5日至2021年4月9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每户给予30,000元人民币奖励;
2.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予以原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的奖励,奖励面积按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折合成货币补偿。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时点。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采取比较法,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3.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在原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参照房屋安置的情况,上靠标准户型(49平方米、54平方米、64平方米),上靠面积部分给予新建商品房价格进行补偿,但需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上一年度的建安成本,补交上靠不足面积的差价,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时点。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采取比较法,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4.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给予每户5平方米“城开?美御”小区?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的货币奖励。
5.项目范围内有需要房改或产权证更名的房屋,如不能在签约期限内完成房改或更名,最终以房改结束或更名完成后的时间为准顺延签约、搬迁、奖励期限。
八、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宽城区人民政府依据《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宽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徐利强 王智勇
联系电话:0431-81955796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