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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J190400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5-10-24 09:15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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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J190400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长宽司发〔2025〕9号 
  
王青山代表:   
  您在区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社区矛盾调解的建议》(第J190400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宽城区司法局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以人民调解为基础,探索多元矛盾纠纷化解路径,有效预防和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组织体系建设,筑牢调解工作根基
  在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立专业人民调解中心,统筹协调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我们在全区11个街(镇)、92 个社区(村)、14个专业行业组织、14个企业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建立了22个个人调解室,219个“百姓说事点”。探索“3+4”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积极发挥中心、街(镇)、村(居)三级优势,加强调解员与“百姓说事点”信息员、“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个人调解工作室等四方力量的有机融合,有效整合多方工作优势,全面构建协作联动机制。我们成立以吴亚琴、王蕾等调解能手的个人调解工作室,在团山街社区成立“团小燕”矛调工作室,充分发挥“名人”效应,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培育宽城区人民调解优质品牌,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会诊”制度,联合区法院、区检察院、律师、心理学专家以及调解能手,联调联动,对全区重大疑难纠纷、重点纠纷进行“会诊”、指导,防止矛盾纠纷积少成多,由小变大,使得难调解、易激化的矛盾纠纷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二、强化素质,提升调解队伍整体水平
  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和持证上岗制度,对职能作用发挥不好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重新调整,按选任程序和条件,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公道正派、群众威信高的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组织中来,通过业务培训、知识竞赛、调解卷宗审核等多种方式对调解员进行等级评定。将业务能力强、调解职能作用发挥好的调解员选任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或委员,调解员按照考核结果分四个等级进行评定。目前,我区一级调解员2人,二级人民调解员2人,三、四级人民调解员近500人,2024年全部发放人民调解员证,实现持证上岗。对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备案,落实“以案定补”制度,保障调解工作的公信力。通过开展业务培训,举办调解员法律知识竞赛、业务技能大赛、演讲比赛、协议书评比等活动,加强对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的双重提高。
  三、创新发展,打造宽城调解特色品牌
  总结推广了长山花园社区“民事调解十二法”、团山街社区“三建、三常、三解”工作法、一心街社区“一心、一网、九调”工作法、乐丰社区“四化四有”工作法、宽府社区“七步调解法”等。在城乡结合部,我们注重将党建力量融入调解,发挥党员红色“老娘舅”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帮带新生代凝聚调解力量。我们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指导“百姓说事点”每天、社区(村)调委会每周、街(镇)调委会每半月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在春节、两会、国庆等重要节点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和重点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排查。我们围绕中心大局,相继开展“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服务宽城振兴发展”“守护绿水青山 法律服务在行动”“万家万事和”“调解助企春风行动”“调解安物业”等专项活动。在排查过程中,我们采取“闭环工作法”,对发现的矛盾纠纷,从登记介入、逐级上报、专人调解、提级调解到调解不成引导分流等环节均设专人负责,切实做到调解优先、分层递进、司法兜底,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风险不外溢。
  四、多元调解,构建“大调解”格局
  主动融入诉源治理是减少纠纷增量的治本之策。2018年,在宽城区法院立案庭建立了诉前调解工作室。采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形式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至今,通过发挥诉前调委会“免费、高效、专业、公正”的优势,成功调解纠纷1811件,调解协议涉及金额14亿余元,接受法律咨询、提供律师指导案件15890人次。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工作报告》员额内法官人均受案、结案量为标准,诉前调委会化解的矛盾纠纷、提供的案件指导,相当于每年为区法院增配2名员额法官。在派出所、信访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探索开展警调对接、访调对接,畅通联调联动机制。将调解工作作为法律援助前置程序,对适合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援助案件先行调解,对无法化解或调解不成功,但符合法援条件的矛盾纠纷,及时导入援助程序。开展公证调解工作。忠诚公证处积极办理赋强公证业务,2021年至2023年,为吉林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等办理赋强类公证2100余件。
 
                                                                                                                               初审:张津毓 复审:刘同水 终审:彭士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