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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北郊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7-22 15:26来源:政府办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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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宽府发〔201945

 

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北郊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街(镇)、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长春市北郊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978        

 

 

 

 

长春市北郊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宽城区人民政府对长春市北郊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起伊通河国堤、西至小南编组站东道路;南起原污水处理厂、北至乡道(以实际征收图纸为准

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方面的住宅房屋不在本次征收补偿范围内(1)已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已领取货币补偿款或已回迁安置完毕)。

二、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2019年1月21日,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经调查,征收范围内持有铁路手续住宅房屋1户;未经登记房屋1户,建筑面积53.07平方米。具体调查结果详见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情况公示。

三、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已存储。

四、征收补偿方式

根据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征收范围内不能建安置住房,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一)住宅房屋补偿

1、货币补偿: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补助金额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搬迁补偿: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支付。

2)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3)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4)对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货币补偿,补偿金额有评估单位按照该房屋有证标准下浮10%予以评估(下浮部分为扣除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缴纳各种税费的总和)。如该房屋建筑面积大于49平方米、小于54平方米(不含54平方米),49平方米到54平方米部分按照多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建筑面积大于54平方米、小于64平方米(不含64平方米),54平方米到64平方米部分按照多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建筑面积大于64平方米,超出部分按照多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除上款补助外,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对不能进行房改的,公有住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2、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城开•美御小区” 范围内:东起团山街、西至长哈铁路、南起防护绿地、北至北环城路。新建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安置房屋为高层住宅,外墙设有保温材料。小区绿化、道路等功能按规划要求完成。

3、临时安置补偿:

“城开•美御小区”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12个月。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元发放,临时安置期限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

4、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配原则:依据被征收人搬迁时间先后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5、公有住宅房屋:公有住宅房屋具备房改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前,向公有住宅房屋归属单位申请房改,经政府房改审批部门批准后,按照私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6、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住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2)用于从事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3)用于从事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二)未经登记的房屋

对于未经登记房屋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办理。

    五、签约期限

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以房屋征收决定为准)。

六、搬迁期限

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以房屋征收决定为准)。

七、奖励政策

1、在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内搬迁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每户给予30,000.00元人民币奖励。

2、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予以原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的奖励,奖励面积按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折合成货币补偿,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时点。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采取比较法,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办法:被征收人自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搬迁的,经房屋验收合格后每户给予5平方米无偿奖励,以产权证照为准;超过30日未搬迁的,不予奖励。

项目范围内有需要房改或产权证更名的房屋,如不能在签约期限内完成房改或更名,最终以房改结束或更名完成后的时间为准顺延签约、搬迁、奖励期限。

八、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宽城区人民政府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宽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431-81955738

 

 

                                                       

  宽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