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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项目(工矿仓储蕴松冷链物流—合隆站村段、广宁村段)征收补偿方案

时间:2019-09-30 14:12来源:政府办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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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项目

(工矿仓储蕴松冷链物流—合隆站村段、广宁村段)征收补偿方案

 长宽府发201971

    为了2016年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项目(工矿仓储蕴松冷链物流—合隆站村段、广宁村段)用地需要,拟对以下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实施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及“百里伊通河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补偿标准,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东起丙十一路、西至丰宽物流、南起兴民路、北至甲四路(具体位置以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局出具的征拆图纸为准)。

二、附着物调查登记情况: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6日,长春市宽城区“两区一镇”征收办公室组织工作人员对项目征收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核查。经调查,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人约10户;其中大地10户;土地面积约19878平方米;具体调查结果详见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情况公示。

    三、征收部门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四、征收实施单位:宽城区兰家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资金:由工矿仓储蕴松冷链物流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补偿。

六、征收补偿原则:参照长春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根据《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府办发〔2012〕6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属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长府办〔2013〕14号)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工作,按以下原则实施。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补偿安置

1.有合法有效证照和审批手续的房屋等。

2.有合法有效审批和备案手续的规模化养殖场、规模化种植场等。

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在集体土地上抢建温室大棚等违法行为的通告》(长府通告〔2012〕17号)下发之前,能够满足生产要求,经村委会同意建设的,或在镇政府、农业局、土地局建立档案、备案的温室、大棚等。

4.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种植的苗木、经济作物等。

5.其他符合补偿安置规定的房屋等附着物。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安置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住宅房屋。

2.经村委会、镇政府同意并已翻建、扩建的住宅房屋。

3.由于历史原因,属于村镇集体经济组织的村部、供销社、粮店、集体户等已经转让作为住宅的房屋。

4.在国家、省、市等政策规定的用地标准范围内,尚未取得审批、备案手续的规模化养殖场、规模化种植场等。

5.符合城区相关政策规定,认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安置

的其他房屋的附着物。

6. 坟墓的迁移,每座有主人的坟墓给予2000元的迁移费补偿;无主认领的坟墓,按照每具尸骨3000元标准给予补偿,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所需费用从征收资金支付。

上述情形,由村委会出具相关材料,镇政府核查,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区政府同意。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

1.《征收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花草、苗木,抢建、扩建、改建、翻建温室、大棚、房屋等建筑物、附着物或者设施的。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的房屋等附着物。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其他房屋等附着物。

七、征收补偿方式:根据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征收范围内不能建安置住房,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为主,异地安置产权调换为辅。

(一)住宅房屋补偿

1.货币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补助金额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搬迁补偿: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支付。

(2)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3)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2.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49平方米、54平方米、64平方米)进行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因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征收范围内不能建安置住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周边地段购买现房作为回迁房源。

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安置房屋为高层住宅,外墙设有保温材料。小区绿化、道路等功能按规划要求完成。

(3)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配原则。依据被征收人搬迁时间先后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3.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

住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在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助;

(2)从事办公、生产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3)从事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

4.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每6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过渡期限在18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0元;过渡期限在19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1元;过渡期限在25个月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12元;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逾期1-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发100%。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二)无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式

1.本村户口仅此一处住房确无其他住处的,村委会出具证明,经宽城区兰家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参照有证房屋给予补偿,并将房屋补偿情况在被征收人户口所在地村(组)予以公示,房屋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规划审批标准。

2.村民祖孙三代只能在原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共同居住的实际情况,从关注民生考虑,经村委会证明居民为本村村民、拥有本村户口、确实长期在此房屋居住,年满婚育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在房地局开具无房证明的居民(已婚的,开具夫妻双方无房证明),经征拆现场公示三日无异议的,该无照房屋可参照有照房屋,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

3.征收承包地上的作业间,本村户口仅此一处住房确无其他住处的,在房地局开具无房证明的居民(已婚的,开具夫妻双方无房证明),经村委会出具相关材料,镇政府审核认定后并在征收现场公示三日无异议的,认定工作间按30平方米参照有证房屋给予安置补偿。

4.在村委会废弃地范围内,拥有本村户口仅此一处住房确无其他住处的,在房地局开具无房证明的居民(已婚的,开具夫妻双方无房证明),经村委会出具相关材料,镇政府审核认定后并在征收现场公示三日无异议的,该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给予安置补偿。

以上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补偿即认定独一处或30平方米作业间,在同一院落或同一承包地内只认定一处,认定标准为:原房屋测绘面积低于49平方米“拆一还一”,49-54平方米(不含54平方米)下靠认定为49平方米;54-64平方米(不含64平方米)下靠认定为54平方米;超过64平方米最大认定为64平方米。具体安置方案如下:

(1)选择货币补偿

对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货币补偿,补偿金额由评估单位按照该房屋有证标准下浮10%予以评估(下浮部分为扣除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缴纳各种税费的总和)。如该房屋建筑面积大于49平方米、小于54平方米(不含54平方米),49平方米到54平方米部分按多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建筑面积大于54平方米、小于64平方米(不含64平方米),54平方米到64平方米部分按照多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建筑面积大于64平方米,超出部分按照多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

(2)选择房屋安置

按照被征收无证房屋的测绘建筑面积安置49平方米、54平方米、64平方米户型回迁房屋,被征收无证房屋测绘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实行“拆一还一”不另结算差价;安置49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无证房屋测绘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多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安置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过部分按照该项目购买回迁安置房屋的价格结算。如该无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49平方米、小于54平方米(不含54平方米),49平方米到54平方米部分按照多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建筑面积大于54平方米、小于64平方米(不含64平方米)54平方米到64平方米部分按照多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建筑面积大于64平方米,超出部分按照多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最大安置面积不超过64平方米。

上述对无证房屋的安置补偿,均不享受补助金额、面积补贴、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棚户区奖励等补偿。

依据长春市政府相关文件,鼓励居民以货币补偿为主,如选择房屋安置,依据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回迁安置房屋购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5.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1)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范围,如地上附着物只有部分在此征收用地范围内,因协议征收造成其不再具备生产、生活经营条件的,可对其地上附着物实施整体协议征收。

(2)被征收土地的两费补偿以及大地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10〕8号文件执行。耕地上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青苗予以30元/平方米奖励(含青苗补偿)其他经济作物以及树木由林业和相关部门进行评估补偿,附着物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三)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退出征收区域,进入产业园区内安置;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3.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参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

4.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八、签约期限: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31日。

九、搬迁期限: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1月7日。

十、奖励政策:

1.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每户(持有产权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及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流转合同)给予30,000元人民币奖励。

 2.对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予以原征收面积20%的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予以原征收面积20%的奖励。奖励面积的补偿按评估机构出具的基准评估单价折合成货币给予补偿。

十一、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对无证房屋,宽城区人民政府参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

对有证房屋,宽城区人民政府依据《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履行评估、告知、送达等程序后,对签约期限内协商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下达《集体土地补偿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经催告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在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宽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