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网站!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五公开 > 重大项目

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铁北二路北二地块旧城区改建范围内房屋的公告

时间:2011-02-17 00:00来源:区政府办
【字体: 打印

  根据长春市“改造大铁北建设北部新城”的总体部署,宽城区决定征收铁北二路北二地块旧城区改建范围内房屋。现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将征收范围和房屋征收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的所有人均须遵守本公告。

  二、征收范围:东起北人民大街、西至凯旋路;南起铁二北路、北至规划路。

  三、征收补偿方案:

  1、征收起止时间:从2011年2月15日起至2011年3月15日止。

  2、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评估公司评估每户的具体补偿金额;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改建区域内进行回迁安置。

  3、过渡期限:24个月。

  4、过渡方式:

  (1)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1元计算,临时安置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逾期1-3个月的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2)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5、征收遵循原则与实施的方法:征收原则遵循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于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还在制定和征求意见之中,为加快旧城改建步伐,由宽城区政府作为征收人实施征收。征收办法参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给予补偿和安置。

  6、回迁房屋分配原则: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严格按照被征收人搬家验收的时间先后顺序公开排序,自主选择楼层。

  7、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四、在征收期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政府将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它设施,如有出租、转让、抵押等事宜的,均由各方自行解决,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

  六、征收范围内企业有地下设施及构筑物或者需要预埋和拟建地下设施的单位,必须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技术资料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逾期不报的,后果自行负责。

  七、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项目建设。对于无理阻碍项目建设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