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兰家镇镇区改造项目进程,现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将兰家镇镇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和房屋征收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工程拆迁范围内各类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征地的拆迁范围:东起302国道;西至林带;南起小康人家北边界;北至规划丙三十三路。
三、拆迁有合法证照的建筑物,参照《关于开发区区域内房屋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四、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它设施,如有出租、转让、抵押等事宜的,均由各方自行解决,但必须在规定限期内搬迁完毕。
五、拆迁范围内各类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逾期不搬迁的,将申请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其后果由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自行承担。
六、拆迁范围内有地下设施及构筑物或者需要预埋和拟建地下设施的单位,必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技术资料报送兰家镇人民政府,逾期不报的,后果自行负责。
七、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对于阻碍拆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八、本公告由兰家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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