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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南街东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1-17 00:00来源: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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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宽府发〔2018〕1号

  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南街东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街(镇)、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小南街东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月3日

  小南街东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宽城区人民政府对“小南街东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东起小南棚户区、西至小南街;南起北环城路、北至丙四十六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起小南棚户区、西至小南街;南起北环城路、北至丙四十六路(规划红线范围内)。

  二、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2017年12月6日,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组织工作人员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经调查,征收范围内有产权证照的房屋12户,建筑面积898.62平方米;非住宅4家,建筑面积30560.76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调查结果详见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情况公示。

  三、征收补偿资金

  估算补偿金额为人民币陆亿元(¥600,000,000元整)。

  四、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屋补偿

  1.货币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补助金额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搬迁补偿: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支付。

  (2)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3)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小于33㎡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小于41㎡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小于49㎡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的,增加比率为20%。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的,除上款补助外,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对不能进行房改的,公有住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2.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49㎡、54㎡、64㎡)进行安置,按照上年度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扩大面积款。

  如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协议中应安置面积的,被征收人按照上年度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少于协议中应安置面积的,应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返还不足面积款。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万盛国邦。

  (3)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配原则:依据被征收人搬迁时间先后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4)临时安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1元发放,临时安置期限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

  3.公有住宅房屋:

  公有住宅房屋具备房改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前,向公有住宅房屋归属单位申请房改,经政府房改审批部门批准后,按照私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4.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

  住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2)用于从事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3)用于从事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公有非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3.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4.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

  5.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无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式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应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依法调查、认定和处理。

  2.被征收范围内,在原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土地前已经建设的建筑,参照周边伊通河棚户区项目政策,均给予货币补偿,具体补偿如下:

  (1)鉴于征拆区域内从1998年至今未审批居民宅基地,导致大多数居民祖孙三代及其亲属只能在原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共同居住的实际情况,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由被征拆居民本人提供亲属关系保证书经村委会确认并拥有本村户口、确实长期在此房屋居住,年满婚育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在房地局开具无房证明的居民(已婚的,开具夫妻双方无房证明),经村委会出具相关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后并在征拆现场公示三日无异议的,该无证房屋可参照有证房屋给予货币补偿。

  (2)在村委会废弃地范围内,拥有本村户口仅此一处住房确无其他住处的,在房地局开具无房证明的居民(已婚的,开具夫妻双方无房证明),经村委会出具相关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后并在征拆现场公示三日无异议的,该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给予货币补偿。

  以上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补偿即认定独一处,在同一院落或同一承包地内只认定一处,认定标准为:原房屋测绘面积低于49平方米“拆一还一”;49-54平方米(不含54平方米)下靠认定为49平方米;54-64平方米(不含64平方米)下靠认定为54平方米;超过64平方米最大认定为64平方米。具体安置方案如下:

  对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货币补偿,补偿金额由评估单位按照该房屋有证标准下浮10%予以评估(下浮部分为扣除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缴纳各种税费的总和)。如该房屋建筑面积大于49平方米、小于54平方米(不含54平方米),49平方米到54平方米部分按多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 建筑面积大于54平方米、小于64平方米(不含64平方米),54平方米到64平方米部分按照多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建筑面积大于64平方米,超出部分按照多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

  上述对无证房屋的安置补偿,均不享受价格补贴、面积补贴、过渡期补助费、搬家奖励、棚户区奖励等补偿。

  (3)地上附着物补偿方式

  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依据长春市政府相关文件,鼓励居民以货币补偿为主,享受《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相关政策。

  五、签约期限

  拟定为: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3月29日。

  六、搬迁期限

  拟定为: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3月29日。

  七、奖励政策

  1、在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3月29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每户给予30,000元人民币奖励;

  2、对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予以原征收面积20%的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予以原征收面积20%的奖励,奖励面积按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折合成货币补偿。

  八、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对无证房屋,宽城区人民政府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

  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宽城区人民政府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宽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如对此方案内容有异议,可于本方案公布之日起5日内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达至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201室。

  联系人:邵帅   联系电话:0431-81955731

  宽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