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区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宽城区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作用,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宽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组建的一支跨部门、多专业的高级安全技术专家队伍,其成员从机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是区安委会领导的非常设组织,成员系非专职人员。专家委员会下设宽城区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专业组,设在宽城区安全生产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办),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专业组为非常设机构。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普及安全知识,提倡安全方法,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安全文化素质。
(二)对全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对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抢险救灾和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撑;对重点建设项目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进行咨询评议。
(四)参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技术性审查工作,参加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五)参加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
(六)开展安全生产学术交流,活跃安全学术思想,促进安全学科发展和安全技术创新。
第五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
(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以及工作作风等情况;
(五)制订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年度总结报告;
(六)其它事宜。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设若干专业组,各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组长、副组长人选经专家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后,由专家委员会任命。
暂设五个专业组,分别为: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专业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专业组、工贸安全专业组、特种设备设施安全专业组、机械电子安全专业组。
第九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由区安委会颁发专家聘任证书;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第十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热心安全生产事业,自愿从事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科研、教学等工作累计5年(含)以上;
(四)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有较高的安全生产专业水平和较强的现场处理能力;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和特邀专家除外),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工作。
(六)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等特殊人才可优先入选。
第十一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专家推荐分为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二)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商有关部门确定拟聘专家名单;
(三)拟聘专家人选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区安委会审核批准;
(四)颁发专家聘任书和《宽城区安全生产专家证》;
(五)在区安委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或审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三)如实传达并贯彻上级指示,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四)专家在参加事故调查和生产安全隐患评估等活动时,不负责有关人事、资金等相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五)不得以专家委员会专家的名义从事任何盈利性的活动。未经许可,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六)对区安委会负责,服从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的组织管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应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专家使用。聘请专家应当在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选用安全生产专家库以外的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及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委员会成员以专家委员会专家名义执行任务时,应向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批准后方可组织专家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专家应及时到达指定的地点。事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向指派单位提交书面专家意见报告。
第十八条 聘请专家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向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填报专家使用情况反馈表。
第十九条 各专业组组织活动时,应将活动计划与活动执行情况向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条 各专业组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对全年的活动进行安排,年终提交全年工作总结,并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由区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参加。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组会议,由各专业组组长组织,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会后应将会议情况向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区安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专家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或技术研讨会。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经费、会议经费、专家经费、奖励经费列入区安委会年度经费计划。
工作经费包括: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办公经费;
会议经费包括: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经费、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经费、专业组会议经费、专题工作会议经费;
专家经费包括:专家交通通讯补助费、专家咨询费;
奖励经费包括:年度优秀专家奖励经费、做出突出贡献专家奖励经费等。
第二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经费、会议经费、专家经费年初制定预算支出计划。
第二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经费使用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专家经费使用办法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对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1次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由区安委会解除聘任关系。
第二十九条 专家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完成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指派任务的,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批评,有关专家应积极改正;每年2次以上(含2次)无故未完成指派任务的,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区安委会予以解聘。不完成任务又不报告,贻误工作而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专家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以公谋私,或与有关人员串通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结论的,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批评,报区安委会予以解聘,并向其工作单位通报相关情况;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宽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