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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印发<长春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6-04-13 00:00来源: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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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街镇、开发区、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现将长春市安委会《关于印发<长春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长安委字〔2016〕1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街镇、开发区、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学习领会,并结合实际在安全生产监管中运用。
  附:关于印发《长春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宽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4.28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长安委字〔2016〕12号
关于印发《长春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参照建立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机制,并做好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附件:长春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4月13日
  长春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督导属地政府、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企业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巡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督促各县(市)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好转。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巡查,主要根据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每年确定的工作要点,以及阶段性部署的重点工作,深入巡查了解,掌握真实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第四条  市安委会巡查组在市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巡查对象为所有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行业、专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重点企业。
  第五条  市安委会组成若干个巡查组,组长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有关处长担任,成员包括有关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专家。专家从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聘;工作人员从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职能处室中抽调。各巡查组人员在一个巡查工作周期内应相对固定,并与原工作单位脱岗。
  第六条  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二)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等情况;
  (三)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网格化管理“四一一”社会公示制度中明确的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情况;
  (四)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等情况;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推进标准化建设,开展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规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不力等情况;
  (六)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等情况;
  (七)上级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八)有关安全生产信访、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情况;
  (九)市安委会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第七条  巡查的工作方式
  巡查组可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对象实际,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
  (一)听取被巡查地区、部门或重点企业的专题汇报;
  (二)列席被巡查地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三)查阅被巡查对象有关文件资料、会议纪要、案卷笔录和相关台账等;
  (四)实地查看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五)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询问情况;
  (六)采取暗查暗访随机抽查或进行巡查“回头看”;
  (七)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巡查的工作程序
  (一)各巡查组开展巡查前,应制定巡查方案,组织集中培训,提前将巡查工作安排通知被巡查单位,并做好相关对接事宜;
  (二)各巡查组每轮巡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被巡查对象反馈巡查情况,重点是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明确问题、隐患整改和情况报告的时限;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之日起3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巡查组,并及时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可报请巡查组,由巡查组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协调处理。
  第九条  各巡查组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做好记录、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并进行全程跟踪督办,实施闭环管理。各巡查组要将年度安全生产巡查记录、巡查事项交办通知书、巡查台账、巡查报告等存档备查。
  第十条  各巡查组原则上每年组织安全生产巡查不少于2次。重要时段或全市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可适当增加巡查次数。
  第十一条  各巡查组在每轮巡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巡查报告。对巡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认真做好移交工作,由相关责任单位按照《长春市生产安全重大隐患督办办法》(长安委字〔2015〕7号)进行督办、整改和销号。
  第十二条  市安委会将巡查结果纳入各县(市)区、开发区和行业、专业领域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并报送市委组织部。同时,以信息简报、会议、文件等形式适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各巡查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巡查工作人员要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确保巡查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第十四条  被巡查单位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所需经费,从市安委会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