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光复路高架桥南延工程
黄河路14号楼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街(镇)、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光复路高架桥南延工程黄河路14号楼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17日
光复路高架桥南延工程黄河路14号楼项目
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宽城区人民政府对黄河路14号楼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征收范围:黄河路14号楼(以规划红线为准)。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光复路高架桥南延工程黄河路14号楼(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2016年9月2日,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组织工作人员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经调查,征收范围内有产权证照的房屋61户,建筑面积2550.09平方米具体调查结果详见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情况公示。
三、征收补偿资金
估算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30,000,000.00元整)。
四、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屋补偿
1、货币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补助金额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搬迁补偿: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支付。
(2)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3)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除上款补助外,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对不能进行房改的,公有住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20%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2、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49平方米、54平方米、64平方米)进行安置,按照上年度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扩大面积款。
如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协议中应安置面积的,被征收人按照上年度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少于协议中应安置面积的,应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返还不足面积款。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标准执行。
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二道区荣乐家园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配原则:依据被征收人搬迁时间先后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4)临时安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1元发放,临时安置期限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
3、公有住宅房屋:
公有住宅房屋具备房改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前,向公有住宅房屋归属位申请房改,经政府房改审批部门批准后,按照私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
住宅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2)用于从事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3)用于从事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公有非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3、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4、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
5、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未经登记的房屋
对于未经登记房屋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办理。
(四)燃气补偿
被征收房屋内的燃气设备的迁移费,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五、签约期限
拟定为:2016年12月25日至2017年1月23日(以房屋征收决定为准)。
六、搬迁期限
拟定为:2016年12月25日至2017年1月23日(以房屋征收决定为准)。
七、奖励政策
(一)在2016年12月25日至2017年1月3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每户给予30,000.00元人民币奖励;
(二)在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13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每户给予20,000.00元人民币奖励;
(三)在2017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23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每户给予10,000.00元人民币奖励;
八、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宽城区人民政府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宽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如对此方案内容有异议,可于本方案公布之日起5日内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达至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202室。
联系人:谢宇航 联系电话:0431-81955739
宽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7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