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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台路南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11-21 00:00来源: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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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台路南地块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街(镇)、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九台路南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19日

  九台路南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宽城区人民政府对九台路南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起天波路、西至九台南路加油站;南起北部快速路、北至鞍山路(现状土地整理界限以内,以实际征拆图纸为准)。

  二、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2016年11月17日至11月18日,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经调查,非住宅3户,建筑面积87平方米;未经登记房屋建筑面积650平方米。具体调查结果详见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情况公示。

  三、征收补偿资金

  以实际评估补偿金额为准。

  四、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公有非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3.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退出征收区域,进入产业园区。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4.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

  5.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未经登记的房屋

  对于未经登记房屋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办理。

  (三)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迁移补偿

  被征收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迁移费,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五、签约期限

  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01月18日。

  六、搬迁期限

  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01月18日。

  七、奖励政策

  在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01月18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每户给予30,000元人民币奖励。

  八、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宽城区人民政府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宽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如对此方案内容有异议,可于本方案公布之日起5日内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达至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中心204室。

  联系人:张效源    联系电话:0431-81171575

  宽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9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