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第十二中学
异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宽城区人民政府已作出关于长春市第十二中学异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上台村九台路以东、规划丙二十路以北、规划丙二十一路以西区域。
二、征收主体:宽城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征收工作人员名单:田野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签约期限: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3月16日。
八、搬迁期限: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3月16日。
九、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依法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宽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做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宽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征收现场办公地点:现场办公
办公电话:0431-81955708
特此公告。
宽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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