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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定密授权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4-10 00:00来源: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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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定密授权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重点涉密单位、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宽城区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定密授权决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4月10日

  宽城区落实长春市人民 政府定密授权决定工作方案

  长春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定密授权决定书》(长府密授〔2016〕4号)决定授予我区政府机密级、秘密级定密权。为实施市政府所授定密权限,依法开展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根据《保密法》、《保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落实定密责任人责任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指定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

  (一)区政府定密责任人

  1.法定定密责任人:区长 对区政府定密工作负总责。

  2.指定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区长指定定密责任人,履行政府定密职责和权限,具体情况如下表:

  区政府指定定密责任人名单和权限

姓 名

职务 权    限      职责范围 定密权限(密级) 
刘 宏 常务副区长   协助区长主持区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区长分管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区民生工作办公室、区政务服务中心。 

机密级、秘密级

邹 娜 副区长  协助区长分管区发展和改革局(含区企改办、区工业公司、区商业公司)、区经济技术合作局。代管宽城经济开发区。  机密级、秘密级
王 华 副区长   协助区长分管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旅游管理服务中心、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征收办公室、区旧城改造办公室。 

机密级、秘密级

张国臣 副区长

  协助区长分管区信访局、区司法局。

  主持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全面工作。

机密级、秘密级
周 红 副区长  协助区长分管区教育局、区文化体育局、区卫计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机密级、秘密级

郭中凡 副区长  协助区长分管区民政局、区农业局、区科技局、区价格监督检查局、区老龄委办公室、区残疾人联合会。

机密级、秘密级

  (二)部门、单位定密责任人

  区政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权限,并报区委保密局(办)备案。

  (三)指定定密责任人条件

  1.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

  2.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四)定密责任人具体职责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1.区政府定密责任人具体职责

  (1)审核批准本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审核批准区委所属部门、单位报请的拟定定密事项。

  (2)对本机关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对区政府所属部门、单位报请的拟定的前款同类事项作出决定。

  (3)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填写《不明确事项定密审批表》(附件6)报区保密局(办),由区保密局(办)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市和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2.部门、单位定密责任人具体职责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区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没有定密权,其定密责任人的具体职责主要是:

  (1)对承办人拟定的本部门、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审核把关,按职责和权限报请区委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2)对本部门、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拟定意见,按职责和权限报请区政府定密责任人作出决定。

  (3)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按职责和权限报请区政府定密责任人(指定定密责任人)依法办理。

  二、落实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法定程序

  (一)区政府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区政府所属部门、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部门、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先行拟定意见,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区政府定密责任人或其指定定密责任人确定。

  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遵循“一件一审”原则,并要相应填报《国家秘密确定审批表》、《国家秘密变更审批表》、《国家秘密解除审批表》(附件3、4、5)。

  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必需遵守法定时限。

  (二)部门、单位执行上级部门、单位或者办理其他部门、单位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即“派生定密”,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派生定密”不需要定密权,但需本部门、本单位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三)部门、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应建立定密工作台帐。

  三、落实区保密局(办)责任

  区保密局(办)负责区政府实施定密权的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区政府系统各部门、单位定密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

  1.组织协调落实《关于印发〈长春市宽城区政府实施长春市政府定密授权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2.对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文书的格式、内容及操作流程进行统一规范。

  3.及时、准确将有关文件精神和定密依据送达、传达到位到岗,确保依法开展定密工作。

  4.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编制《宽城区定密事项一览表》,指导部门、单位“对号入座”,“认领”定密事项,将区政府涉及的定密事项逐条逐款落实到具体单位及其岗位,并建档造册,切实为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开展定密工作提供支持。

  5.加强对部门、单位定密工作业务指导、管理和检查,推动部门、单位依法做好定密工作。

  6.依法履行定密监督职责,发现问题应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纠正。

  7.每年向区政府报告定密监督情况。

  8.每年向区政府报告全区年度定密统计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法定定密责任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

  1.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

  2.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

  3.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

  4.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二)部门、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方法和时限。

  (三)部门、单位定密工作应接受区保密局(办)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并定期进行自查。

  (四)定密工作实行台帐化管理并统一形式和内容。

  (五)其他没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如果在工作中产生国家秘密事项,在先行拟定密级的基础上依法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六)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附件:1.《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2.《定密责任人备案表》

  3.《国家秘密确定审批表》

  4.《国家秘密变更审批表》

  5.《国家秘密解除审批表》

  6.《不明确事项定密申报表》

  宽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