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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长江路北地块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7-18 00:00来源: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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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长江路北地块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街(镇)、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东长江路北地块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7月5日

  东长江路北地块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宽城区人民政府对东长江路北地块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起东六条街、西至亚泰大街(不含一中宿舍);南起东长江路、北至黄河路,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2017年5月10日,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组织工作人员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经调查,征收范围内有住宅房屋130户,建筑面积5790.73㎡,公企房屋5户,建筑面积22862.64㎡,具体调查结果详见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情况公示。

  三、征收补偿资金

  以征收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四、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屋补偿

  1.货币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补助金额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搬迁补偿: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支付。

  (2)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3)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小于33㎡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小于41㎡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小于49㎡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的,增加比率为20%。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的,除上款补助外,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对不能进行房改的,公有住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4)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6】25号)文件第八条,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期6个月内,在本市购买商品房的,凭签订且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上出具不可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承诺(除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外),按征收部门所评估被征收房屋的金额的10%给予购房奖励(不含搬迁奖励,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超过6个月期限或被征收人被执行强制搬迁后购买商品房的均不予奖励。在本市购买二手房作为安置房的,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后凭权属证明、完税凭证,可获得购房奖励。对1年内违反承诺撤销商品房买卖的被征收人,收回购房奖励资金。对恶意套取购房奖励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49㎡、54㎡、64㎡)进行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东起团山街、西至长哈铁路线、南起长新街、北至北环城路。新建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安置房屋为高层住宅,外墙设有保温材料。小区绿化、道路等功能按规划要求完成。

  (3)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配原则:依据被征收人搬迁时间先后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4)临时安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2元发放,临时安置期限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

  3.公有住宅房屋:

  公有住宅房屋具备房改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前,向公有住宅房屋归属单位申请房改,经政府房改审批部门批准后,按照私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4.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

  住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2)用于从事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3)用于从事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公有非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3.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退出征收区域,进入产业园区。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4.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

  5.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未经登记的房屋

  对于未经登记房屋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办理。

  五、签约期限

  2017年8月20日至2017年10月20日(以房屋征收决定为准)

  六、搬迁期限

  2017年8月20日至2017年10月20日(以房屋征收决定为准)

  七、奖励政策

  (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10,000元。

  除提前搬迁奖励外,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以单元、楼栋、组块或者项目为单位的整体搬迁率达到100%的,给予该单位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整体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方式由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对被征收人的整体搬迁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0元。(因公产房房改导致时间错过的,以房产证下发日期为准,签约期限自动顺延)

  (二)对于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每户给予5平方米回迁房面积奖励。(因公产房房改导致时间错过的,以房产证下发日期为准,签约期限自动顺延)

  (三)签约期前内达成协议的,按照长春市保证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对新一轮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有关条款进一步明确的规定》(长安组【2014】14号),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予以原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的奖励,奖励面积按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折合成货币补偿。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时点。新建普通商品房居家采取比较法,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八、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宽城区人民政府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宽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如对此方案内容有异议,可于本方案公布之日起5日内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达至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中心205室。

  联系人:张效源、于涛    联系电话:0431-81171585

  宽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