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通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镜水河流域项目征收补偿补充方案的通知
各街(镇)、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伊通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镜水河流域项目征收补偿补充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16日
伊通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镜水河流域项目征收补偿补充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参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关于兰家污水处理厂管线项目协议征拆补偿方案》的补偿政策。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拟对伊通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镜水河流域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方案。
1、临时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使用期3年,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
2、临时征收集体土地,无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给予青苗补偿2元/平方米和压轧恢复7元/平方米。
3、临时征收集体土地,有地上物的按照本项目补偿方案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程大明 联系电话:0431-8195575
宽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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