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宽城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7月6日
宽城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存环境,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良性运行,根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3]6号)和《吉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吉发改农经联[2014]77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宽城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其他投资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当期为兰家镇。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集中式供水工程达到自来水入户,水量达到《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规定要求,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要求。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章 政府及部门责任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政府对辖区内镇(街)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进行具体指导、检查和督查;镇政府是解决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直接责任主体,负具体责任。区政府要按照与省、市政府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建设管理任务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同时,负责划定集中式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分散式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依法提出集中式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并上报省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设置保护标志,明确保护措施,确保农村饮用水源和饮水安全。
第六条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强化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积极为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区发改局和农业局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申请。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区农业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等工作,负责工程建设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
区卫计局负责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宣传普及与饮水安全有关的卫生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加强水质监测检验中心建设,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定期进行监测检验,对农村集中式供水点进行技术指导和卫生监督检查。收到水质检测申请后,及时对水质进行检测,并自采集水样之日起,15日内出具水质检测结果,及时告知区农业局。集中式供水监测点,每年分枯水期和丰水期检测2次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样,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对受影响的供水单位增加检测频率。
区价监局负责测算、核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成本,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成本测算表》,形成供水价格建议报告报区政府审定,对供水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电力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用电线路改造、变压器增容等工作,为工程运行提供电力条件。
区环保分局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审核论证等环境监管工作,依据评审意见和区划技术报告(最终稿),提出审查意见和初步划定(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审议;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兰家镇负责申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建立维修养护资金专户,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可跨年使用,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统一用于区域内工程日常维护、更新改造和对水费收入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进行补贴。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分为项目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上一阶段的批准文件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
项目规划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重点明确近期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布局、范围等内容。区级规划由省水利厅审查同意后,由区政府批准,并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项目实施方案以区为项目单位,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规程》(SL559-2011)编制,由省水利厅组织审查,由市发改委会同水利局批复。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资,主要由中央、省、市、区共同负担。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第十一条 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省级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截留、转移、挤占、挪用。
建设单位可在年度下达的地方建设投资中列支项目管理费,并纳入工程概算,专项用于项目审查论证、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价款结算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结算金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清算。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参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同级财政部门评审。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要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分步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全力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优化工程设计,凡符合集中连片及管网延伸供水条件的,必须实行集中连片及管网延伸供水。供水管道一律采用PE或PPR塑料管材,必须在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全部合格后使用,不得到其他检验单位检测。积极采用变频水泵、智能变频控制设备等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工程和用水户必须安装总水表和分户水表,实现降低工程造价,减少管理及运行成本,延长工程使用年限,节约用水。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规范进行材料设备采购。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任务后,要建立监理机构,选派熟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项目建设管理相关文件、合同的人员作为监理人员,监理人员数量要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监理人员要全面履行“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等监理职责,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整理、归档相应资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采取巡回式监理,对重点部位和重要环节进行旁站式监理,尤其要严格隐蔽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年度工程竣工后,监理机构要提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委托上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接受并主动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工程调度及通报制度。为全面掌握项目进度,实行项目进展定期调度制度。建设单位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认真研究分析项目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项目建设的经验教训,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计划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或报备。对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重大调整的,须报该工程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按照《吉林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考核办法》(吉水农水联[2017]890号)文件要求,及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考核材料。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在区农业局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由省或市水利、发展改革委、卫计等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章 建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建管并重、重在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工程建后管理工作。项目完工,水质检测合格后,要及时与工程所在地村委会(供水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工程产权,发放“两证一书”,落实管护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兰家镇要加快健全完善水利基层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基层水利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强化公益性公共服务职能。全面完成农村供水服务体系建设任务,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维修、养护提供更专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必须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按照《宽城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长宽府办[2016]21号)文件要求,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兰家镇政府和各村委会(供水管理单位)要制定管理人员守则,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调动管理人员积极性,管好用好工程,保证正常供水,供水保证率必须达到95%以上。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技术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建立完整的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操作,避免发生事故。各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取得区卫计局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各村委会(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机电设备检修制度,定期对机电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每年至少对所有机电设备检修保养一次。
第二十六条 各村委会(供水管理单位)应按照属地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意见,及时整改,落实到位,责任到人。每年至少对水箱清洗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每次清洗完毕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按照规范规定进行水质检测,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保障饮用水水源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水质监测制度,在水质监测过程中,水样采集、保存、运输和水质检测执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水质分析结果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各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每月向区卫计局卫生监督所报送检测资料;无自检能力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规范规定进行水质检测。
第二十八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区价监局要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并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阶梯水价、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与超定额加价制度。对二、三产业的供水水价,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各村委会(供水管理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财务数据,并配合区价监局进行实地调查。
第二十九条 加强水费的征收与管理,水费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各村委会(供水管理单位)要具备管理人员健康证,对责任人、水价、水量、水费收支情况、水质监测热线和工程维修热线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电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 加快建立区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
第三十二条 要切实加强水源地保护,区农业局、区环保分局等部门要按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和监管工作,加强污染防治,稳步改善水源地水质状况。
第三十三条 各村委会(供水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做到“建一处工程,保护一处水源”;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位。
第三十四条 区、镇两级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应急机制,制定应急供水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应急反应管理机构,在工程不能正常供水情况下,及时启动应急措施,保证群众生活用水。
第三十五条 完善农村饮水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系统运行、管理、使用、维护办法及规章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及设备要专人操作和管护,规范进行数据采集、录入、上传,并对工程运行、管理及水费收支等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对系统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信息管理系统作用,促进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的信息化、现代化。
第三十六条 全面落实工程用电、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兰家镇和各村委会(供水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降低工程运行成本。
第三十七条 充分发挥宣传及舆论监督作用。在主要媒体上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重要性的公益性宣传,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切实可行、可信的措施,不断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的宣传报道力度,全方位、多角度、定期报道和宣传农村饮水安全对农民群众身体素质、人居环境、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影响。通过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更好地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宽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