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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2013年实施方案33建设用地(长农公路地块)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公告

时间:2018-09-07 16:13来源:区政府办公室索引号:2201030007030512018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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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宽府发201844

 

长春市人民政府2013年实施方案33建设用地(长农公路地块)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公告

 

为了长春市人民政府2013年实施方案33建设用地(长农公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需要,拟对以下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现将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起长农公路,西至基隆路,南起乙二路,北至丙二十路。

二、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4月29日。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组织工作人员对房屋征收范围内土地上的房屋等附着物进行核查。经调查,征收范围内有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2户,建筑面积224.51平方米。具体调查结果详见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情况公示。

三、征收补偿资金

由长农公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补偿。

四、征收补偿原则

参照长春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按照《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府办发【2012】6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属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长府办法【2013】4号)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工作,按以下原则实施。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补偿安置

1.有合法有效证照和审批手续的房屋等。

2.有合法有效审批和备案手续的规模化养殖场、规模化种植场等。

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在集体土地上抢建温室大棚等违法行为的通告》(长府通告【2012】17号)下发之前,能够满足生产要求,经村委会同意建设的,或在乡镇政府、农业局、土地局建立档案、备案的温室、大棚等。

4.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种植的苗木、经济作物等。

5.其他符合补偿安置规定的房屋等附着物。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安置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住宅房屋。

2.经村委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并已翻建、扩建的住宅房屋。

3.由于历史原因,属于村镇集体经济组织的村部、供销社、粮店、集体户等已经转让作为住宅的房屋。

4.在国家、省、市等政策规定的用地标准范围内,尚未取得审批、备案手续的规模化养殖场、规模化种植场等。

5.符合城区相关政策规定,认为可以给与适当补偿安置的其他房屋的附着物。

6. 坟墓的迁移,每座有主人的坟墓按照1000元/人给予迁移费补偿;无主认领的坟墓,参考其他单位的做法经过市场询价,拟按照每具尸骨3000元标准给予补偿,由迁坟代理机构进行安置。

上述情形,由村委会出具相关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查,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区政府同意。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

1.《征收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花草、苗木,抢建、扩建、改建、翻建温室、大棚、房屋等建筑物、附着物或者设施的。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的房屋等附着物。

3.未经村委会同意建设的,未在乡镇政府、农业局、土地局建立档案、备案的温室、大棚等。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其他房屋等附着物。

五、征收补偿方式

根据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征收范围内不能建安置住房,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为主,异地安置产权调换为辅。

(一)住宅房屋补偿

1、货币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补助金额和附属物补偿金额。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附属物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搬迁补偿: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支付。

(2)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3)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除上款补助外,按照多层住宅多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2、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49平方米、54平方米、64平方米)进行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东起伊通河、西至长哈铁路线,南起长新街、北至北环城路。新建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安置房屋为高层住宅,外墙设有保温材料。小区绿化、道路等功能按规划要求完成。

(3)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配原则:依据被征收人搬迁时间先后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4)临时安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1元发放,临时安置期限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

3、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

住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2)用于从事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3)用于从事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二)无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式

1、鉴于征拆区域内从1998年至今未审批居民宅基地,导致大多数居民祖孙三代及其亲属只能在原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共同居住的实际情况,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由被征拆居民本人提供亲属关系保证书经村委会确认并拥有本村户口、确实长期在此房屋居住,年满婚育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在房地局开具无房证明的居民(已婚的,开具夫妻双方无房证明),经村委会出具相关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后并在征拆现场公示三日无异议的,该无证房屋可参照有证房屋,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

2、征收承包地上的作业间,本村户口仅此一处住房确无其他住处的,在房地局开具无房证明的居民(已婚的,开具夫妻双方无房证明),经村委会出具相关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后并在征拆现场公示三日无异议的,认定工作间按36平方米参照有证房屋给予安置补偿。

以上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补偿即认定独一处或36平方米作业间,在同一院落或同一承包地内只认定一处,认定标准为:原房屋测绘面积低于49平方米 “拆一还一”;49-54平方米(不含54平方米)下靠认定为49平方米;54-64平方米(不含64平方米)下靠认定为54平方米;超过64平方米最大认定为64平方米。具体安置方案如下:

(1)货币补偿

对无照房屋参照有照房屋货币补偿,补偿金额由评估单位按照该房屋有照标准下浮10%予以评估(下浮部分为扣除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缴纳各种税费的总和)。如该房屋建筑面积大于49平方米、小于54平方米(不含54平方米),49平方米到54平方米部分按多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建筑面积大于54平方米、小于64平方米(不含64平方米),54平方米到64平方米部分按照多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建筑面积大于64平方米,超出部分按照多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

(2)选择房屋安置

按照被征收无证房屋的测绘建筑面积安置49平方米、54平方米、64平方米户型回迁房屋,被征收无证房屋测绘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实行“拆一还一”不另结算差价;安置49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无证房屋测绘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多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安置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过部分按照该项目购买回迁安置房屋的价格结算。如该无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49平方米、小于54平方米(不含54平方米),49平方米到54平方米部分按照多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建筑面积大于54平方米、小于64平方米(不含64平方米),54平方米到64平方米部分按照多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建筑面积大于64平方米,超出部分按照多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最大安置面积不超过64平方米。

3、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1)被征收土地的两费补偿以及大地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10】8号文件执行。大棚、温室青苗补偿费为30元/平方米,其他经济作物以及树木由林业和相关部门进行评估补偿,附着物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属物征拆范围,参照长宽府发【2015】56号文件,如地上物附属物只有部分在此征收用地范围内,因协议征拆造成其不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可对其实施整体协议征拆。

(3)征收承包地上房屋及附着物补偿。依据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对本村村民(村委会出具证明),持有该土地承包合同的,在房地局开具无房证明的居民(已婚的,开具夫妻双方无房证明),参照宅基地的申请标准,以及耕地上温室的补偿标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建筑面积120㎡(含)以内,认定一个36㎡作业间,认定面积参照有照房屋标准进行补偿,剩余面积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补偿。建筑面积超出120㎡(不含)部分,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①120-270㎡(含)范围内的面积,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评估单价的60%予以补偿。

②270㎡(不含)以上的面积,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评估单价的40%予以补偿。

偏厦、门斗、仓库等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补偿。

上述对无证房屋的安置补偿,均不享受价格补贴、面积补贴、过渡期补助费、搬家奖励、棚户区奖励等补偿。

    (三)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退出征收区域,进入产业园区内安置;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3.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参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

    4.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迁移补偿

被征收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迁移费,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六、签约期限

2018年920至2018年1019

七、搬迁期限

2018年920至2018年1019

八、奖励政策

1.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每户(持有产权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及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流转合同)给予30,000元人民币奖励。

2.对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予以原征收面积20%的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予以原征收面积20%的奖励。奖励面积的补偿单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计算。并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给予被拆迁人货币奖励。

九、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对无证房屋,宽城区人民政府参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

对有证房屋,宽城区人民政府依据《长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履行评估、告知、送达等程序后,对签约期限内协商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下达《集体土地补偿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经催告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在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姜宇    联系电话:0431-81955753

 

 

 

2018820        

 

                                                       

  宽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2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