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宽府办[2019]3号
关于印发《宽城区城乡贫困家庭收入评估测算办法》的通知
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宽城区城乡贫困家庭收入评估测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2019年3月13日
宽城区关于城乡贫困家庭
收入评估测算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工作,保证低保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准确如实的反映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状况,切实保障城乡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收入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三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收入共享、债务共担并形成相互财产继承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四条 评估测算城乡居民家庭收入,应当以户为单位,采取简单易行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测算:
(一)家庭成员收入的计算项目: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费及领取各类保险金;
3.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利息;
4.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7.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家庭收入的测算标准:
1.门面出租收入,在城区区域内固定门面,以实际出租收入计算(依据合同,合同签订租金低于同等地段平均收入的,按同等地段平均收入计算)无合同依据的,根据地段测算;
2.房屋出租收入,以实际出租收入计算(依据合同,合同签订租金低于同等地段平均收入的,按同等地段平均收入计算),无合同依据的,在城区所在地的,根据地段测算。
3.摊位、网购生意收入测算:
(1)经营超市、食杂店:设在村屯内1500-2000元/月;
设在市区内2000-3000元/月;100平米以上的中型超市4000-5000元/月;
(2)贩卖蔬菜、粮油:固定摊位3000-3500元/月;流动摊位2000-2500元/月;
(3)贩卖水果:固定摊位3000-3500元/月;流动摊位2000-2500元/月;
(4)卖盒饭:固定(流动)摊位2000-2500元/月;
(5)贩卖鸡鱼肉蛋及熟食:3000-3500元/月;
(6)卖报纸:固定摊位3000 元/月;流动摊位2500元/月;
送报纸2000-2500元/月;
(7)修鞋、擦鞋、修理自行车:繁华地段2500-3000元/月;
住宅区内2000-2500元/月;
(8)修理家电:2500-3000元/月;
(9)摆地摊:2000元/月;
(10)经营公用电话亭(书、报、各种卡、烟等)音像制品:3000-3500元/月;
(11)经营小吃部、打字复印社:3000-3500元/月;
(12)经营网吧:5000-6000元/月;
(13)缝纫零活:3000-3500元/月;
(14)经营干洗店、洗衣店:3000-3500元/月;
(15)经营小型理发店:开设在村屯2000-2500元/月;开设在市区3000-3500元/月;
(16)做面食:摊位3000元/月;店铺:4000元/月;
(17)网络经营能出具证明的按本人出具实际收入证明为准,不能出具的,根据经营产品,按3500-6000元/月计算其收入。
4.赡养费的计算:赡(抚、扶)养费,一般按照相关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0%或属于“支出型”贫困家庭(指因病导致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的,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无文书约定的,赡养费按法定赡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200%低保标准以上部分的20%计算,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按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确定。离婚家庭子女抚养费的认定,一般可按抚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0%计算,每个被抚养人的抚养费按应付的抚养费除以被抚养人数确定。
每份赡养费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月赡养费收入=(子女家庭月总收入-当年月低保金标准的200%×家庭人口)×20%÷被赡养人数。
如有人民法院裁决书的,按裁决书确定。判决了又无赡养能力的,不承担赡养费;有赡养能力的,由赡养人按不低于我区城市低保标准按月给付。
5.扶(抚)养费的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0%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给付最高数额不应超过其收入的50%。计算公式为:
扶(抚)养费收入=扶(抚)养人月收入×20%
第六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测算
(一)家庭成员收入的计算项目:
1.家庭经营性收入。即农村居民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的经营收入,从事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的收入。
2.工资性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通过出卖劳动力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离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及各种保险金、退职生活费、工资性奖金等收入,务工、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务活动所得收入。
3.财产性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收入,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等收入,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及其他股息、红利和彩票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财产收入。
4.转移性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成员无须付出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收入。包括亲友馈赠、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
5.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家庭收入的测算标准:
1.粮食种植(每垧地按10亩计算):
水稻种植按每亩每年纯收入1300元计算,植补单独计算;玉米种植按每亩每年纯收入1000元计算,植补单独计算。
2.经济作物种植:大棚蔬菜种植按每亩年纯收入2200元计算,大田蔬菜种植按每亩年纯收入1800元计算。
3.土地转包收入:旱田按每亩400元-500元(大亩)计算,水田按每亩500元-600元(大亩)计算。
4.多种经营:养牛户,繁殖母牛每头牛按每年收入2000元-3000元,育肥牛1000-2000元计算。养鹿户,公鹿每头每年收入2000-2500元,母鹿每头每年收入500-1000元。养鸡户,自20只以上算起,每只每年20元计算。养鸭户,自20只以上算起,每只每年10元计算。养鹅户,自10只以上算起,每只每年20元计算。养羊户,每只每年200元-400元计算。养猪户,每头每年300元-500元计算。养肉食狗户,自2条以上算起,每条每年300元-500元计算。其他特种养殖,按当时市场价评估。
5.赡养费的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赡养人家庭年总收入减去两倍农村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口之积后,剩余部分的2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有多个赡养人的,每个赡养人的赡养费用按此法计算后相加之和计入被赡养人的赡养费收入。每份赡养费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赡养费收入=(赡养人家庭年总收入-农村低保标准×家庭人口×2)×20%÷被赡养人数。
如有人民法院裁决书的,按裁决书确定。判决了又无赡养能力的,不承担赡养费;有赡养能力的,由赡养人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按年给付。
6.扶(抚)养费的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0%计算,但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给付最高数额不应超过其收入的50%。计算公式为:
扶(抚)养费收入=扶(抚)养人年收入×20%
第七条 务工人员的收入测算
务工人员按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计算,无法证明的,按以下标准计算:
1.人力车拉脚:2000-2500元/月;
2.代送牛奶:2500-3000元/月;
3.废品回收:2500-3000元/月;
4.拾废品:1000—2000元/月;
5.加工豆腐:2500-3500元/月;
6.煤气代送站、点:2500-3500元/月;
7.在商场、市场站柜台:2500元/月;
8.酒店服务员:2500元/月;
9.厨师:3000—5000元/月;
10.钟点工:1780-2500元/月;
11.劳务市场打工:有技术的(包括水暖、瓦工等)3500-5000元/月;无技术的(力工、装卸工)3000-4000元/月;
12.打更、临时雇工:1780-2000元/月;
13.开出租车:白班3500-4000元/月;夜班3000-3500元/月;大班:4500—5000元/月;
14.代驾:3500元/月;
15.长途运输:开车的4000-5000元/月;跟车的2500-3000元/月;
16.家庭保姆:护理病人2500-3500元/月;护理老人2000-3000元/月;带小孩3500-5000元/月;做家务2000-3000元/月;
17.足疗收入:3500元-4500元/月;
18.搓澡收入:3000元-4000元/月;
19.按摩收入:3500元-4500元/月;
20.季节性工种按干活时间计算收入;劳动能力弱者或有家庭负担的不按全劳动能力计算,按行业评估标准可适当下浮或按实际开具收入证明计算。
21.凡有低保申请人员、赡养人、(扶、抚)养人开具收入证明低于行业评估标准的,按行业评估标准计算,高于行业评估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22.其他情况务工收入评估标准
从事其他职业的身体健康,智力正常且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务工人员,均按照不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收入。对因身体残疾、身患疾病等特殊原因造成务工收入偏低的,经街道(镇)调查核实后,按照实际工资核定收入。
第八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主要项目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医疗补助金及其他临时救助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津贴、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3.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4.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5.人身损害赔偿金中基本生活费用以外部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
6.各级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
7.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
8.领取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中的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
9.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津贴、残联发放的残疾人专项补贴、慰问款物。
10.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当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居房和必要的搬迁费等实际支出部分。安居房和必要搬迁费的标准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11.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职工、因征用土地领取一次补偿安置费的农民,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或征用土地领取补偿安置费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
12.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孤儿生活费。
第九条 城市居民测算家庭收入时,应按照测算前6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农村居民测算家庭收入时,应按照测算前12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第十条 家庭收入测算标准将随着我区物价、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务工地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核算与评估;对申请低保边缘、低收入救助等其它社会救助的经济状况的核算与评估,亦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对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宽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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