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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范

时间:2019-09-06 10:24来源:区农业局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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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宽城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形成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按照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实施敞开普惠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先购后补、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
第三条 级及以下农机、财政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产品核验
第四条 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三)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购机者直补卡,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五条 购机者按照公布信息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一)申请受理。购机者自主提出补贴申请,受理部门按规定及时受理。
(二)资料核验。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二是直补卡等资料。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四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三)机具核验。按要求组织核验机具,对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不需拓印或拍照发动机号码、机具架号码等),核验购机者提供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和农机监理部门出具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查检记录单》。对核验合格的,购机者、核验人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确认单》上确认签字。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四)复核录入。辅助系统管理人员对核验材料信息无异议后,将补贴资料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打印《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农机和财政部门签署审核同意意见。
(五)公示结算。确认的补贴对象,在乡、村两级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各乡镇街财政所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
(六)资料处理。对财政部门未提出疑义的补贴申请,将其核验资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核验产品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农机、财政各一人参加。
第七条 核验与审核补贴申领分开,产品核验岗位与辅助系统管理岗位,分开设置并安排专职人员;岗位工作,互相分开并独立进行;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岗。
第五章 责任分工
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共同承担本规程第五条所列事项的核验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独立承担辅助系统信息录入和维护;核验材料归档和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独立承担补贴资金拨款和兑付。
第十 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补贴结算、资金兑付应当在要求时限内完成。
第十 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 本规范由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