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 和省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落实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按照权限牵头协调有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全市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全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监督实施辖区内重点区域、流城、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落实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配合开展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同上级部门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辖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和督促完成辖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协助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辖区生态环境领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需求,按规定配合推进辖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推动辖区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辖区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辖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协同实施区城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负责辖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监督指导。贯彻落实辖区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辖区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沙化、盐渍化、草原退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实施辖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配合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辖区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辖区核安全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配合上级部门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辖区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辖区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 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辖区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辖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规定审批或审查辖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辖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辖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为生态环境管理和执法提供支持。
(十)负责辖区对应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辖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迫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辖区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督工作。按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落实辖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业务指导工作。
(十二)负责辖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落实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部署要求,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辖区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辖区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十三)配合开展辖区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配合实施辖区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受市局委托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四)按照“三个必须"要求,承担辖区生态环境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辖区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辖区监管执法工作。
(十五)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各派出分局要统一行使辖区生态环境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励计圳,依据职责对辖区与进口固体废物有关的单位进行监各检丘。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环境安全,建设美丽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