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长春共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长环宽审(表)[2024]011号
长春共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吉林省聚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吉林省长春共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长环评估[2024]54号评估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吉林省长春共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长春市宽城经济开发区,租用长春油脂化工有限公司现有闲置厂房进行生产(详见报告表附图)。总占地面积12000㎡,总建筑面积为5543.76㎡。新建1条炉渣处理生产线及相关配套工程,利用吉林省鑫祥有限责任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焚烧炉渣等原料生产成品砂(渣)及废金属。年产成品砂(渣)279246.407吨,废金属7400吨。总投资5100万元,环保投资60万元。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特别是着重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生产必须在车间内封闭进行。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必要的隔声减振措施,保证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功能区标准要求。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上料、筛选、磁选、破碎等工序)分别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采用同一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原料运输、装卸、堆放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通过采取厂区地面硬化、封闭储存、封闭运输、喷淋洒水、冲洗车辆轮胎、车辆限速等措施可有效降低无组织排放粉尘(扬尘)对区域大气环境的影响,厂界处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3、生产废水、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长春市兰家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4、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标准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点,各类危险废物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处理,未燃尽物质集中收集后返回吉林省鑫祥有限责任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处理;泥饼、布袋回收粉尘全部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问题。
四、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五、请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初审:付佳 复审:张津毓 终审:彭士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