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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链市场冻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6-05-03 00:00来源:食安办索引号:2201030007030912016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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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冷链市场冻肉经营行为,坚决禁止来源不明的冻肉制品上市销售,现就冷链市场冻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2016年吉林省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冷链市场存储、销售无合法进口证明、未经检疫检验的冻肉及其制品行为,确保冷链市场冻肉经营主体合法,质量合格,行为合规,维护流通环节肉类产品市场正常秩序。

  二、整治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范围为我区所有冷链市场内的冷冻牛肉、羊肉、鸡鸭肉及其副产品、冷冻海产品等。其中,进口冻肉制品为此次整治的重点。

  三、工作任务

  (一)检查入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重点检查冷链市场冻肉经营者是否办理了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检查进口冻肉相关证明文件。除有随货同行的由海关出具的报关单及进出口检疫检验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外,还应有国内进口商出具的销售发票或提货单等。

  (三)检查进口冻肉的标签标识。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规定,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包装应当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加盖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等。

  (四)检查进口冻肉产品质量。委托有资质的检疫检验机构,对冷链市场进口冻肉进行监督性抽样检测,确保销售冻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五)查处违法行为。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包装不符合规范、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冻肉等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对涉嫌走私等违法行为,依法移送海关调查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六)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督促引导冻肉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把好进货关;强化市场开办方、冷库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其审查入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进货渠道、检验检疫证明,切实落实市场开办方的法定义务。

  四、整治时间

  此次专项整治从2016年5月3日开始,7月12日结束,为期3个月。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5月3日-6月12日):将此次专项整治的有关文件及要求下发的冷链市场开办方,组织冻肉经营者开展学习,明确市场开办方及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对冻肉经营提出明确要求。

  (二)自查检查阶段(6月12日-7月12日):冷链市场开办方及食品经营者要按照此次专项整治任务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相关执法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要求开展市场检查,检查经营者主体资格、经营食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督促经营者按批次索证索票;督促市场开办方落实进场查验、食品自检等各项制度,积极履行《冷链行业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相关内容。

  (三)查处违法阶段(5月3日-7月10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四)总结上报阶段(7月10日-13日):对此次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收集整理,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要从保障食品安全,扶持产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识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性,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严格检查,严肃查处。要严格按照标准开展市场检查和专项清理活动,切实做到迅速行动,果断处置,依法行政。

  (三)认真总结,按时上报。对此次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收集整理,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在7月13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区食品安全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