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做牙齿贴面导致伤害;烧烤店中如厕摔伤股骨头;装修公司庭院合同“缩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20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并进行点评。市消协提醒消费者,如果消费过程中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应及时维权,向市场监督或消协部门投诉举报。
案例1
运输商品损坏 “保价”不保损
2020年4月,消费者孙先生投诉称,2015年花费2.8万元购买了一套红木茶台(茶台加5把椅子),于2020年3月末,通过长春市某物流公司将6件货物打了3个包裹发往海南,为防止商品丢失受损,按照1万元的声明价值(保价金额)交了40元保价费用。货物到达海南后,3件包装中6件商品有4件不同程度损坏。孙先生得知更换、维修损坏部位所需费用需5000余元。
物流公司认为消费者保价是针对“三包”货物的6件商品,在赔付中是按照保价额及损坏商品价值综合评估给予2000元赔偿。但消费者认为,6件商品中茶台的价值最高, 4个腿全部折断,只能更换新桌腿。在消协的协调下,物流公司同意支付6000元保价赔偿,双方合解。
点评:消费者支付物流快递费及保价费,物流公司收取了快递运输费,双方在法律上已经形成了有效的合同关系,物流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完成快递运输服务。
案例2
做牙齿贴面致伤害赔偿案
2020年7月,李女士在某美容服务中心做牙齿贴面项目,合同价格为6600元。在服务人员操做牙齿贴面到一半时却告知张女士需要再增加600元。考虑到贴面操作已经进行中,李女士无奈向其又交了600元,操作过程中李女士嘴边皮肤被烧伤。做完贴面后的牙齿敏感刺痛,牙龈红肿,且呈现 “扇子面状龅牙”形态,无法见人。在贴面后第三天李女士向美容服务中心要求卸除,事后李女士就嘴边皮肤烧伤、牙齿损伤及治疗费用等问题找到该美容服务中心,要求退回贴面费用7200元及治疗费1226元。消协调查发现,这家美容服务中心没有行医执照,不属医疗机构,操作人员也不具备医师执业资格。最终该店退回贴面费用7200元及治疗费1226元。
点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之规定,经营者应给与消费者赔偿。
案例3
祛痘化妆品+排痘服务引发赔偿
2020年3月,曹先生在某商场化妆品柜台购买祛痘产品,在营业员推荐下花100余元购买了一款产品。使用一周后,原来的痘不但没有除掉,反而变大。找到商家进行咨询,被告知是好转的表现。可继续使用一周后,面部的痘仍没有见小,再次找到商家时,销售人员用针将曹先生面部的皮肤挑破后进行排痘。可一周后曹先生的面部出现小疙瘩,经医院检查,小疙瘩为传染性扁平疣。
消费者认为是店方的产品和服务原因导致面部感染,要求治疗赔偿,但经营者认为挑破不能确定就是传染的唯一途径。消协调查认为,该化妆品销售柜台只有销售服务咨质,而在柜台内用针排痘服务已超出其经营范围。经协调,经营者给付消费者2000元,双方合解。
点评:《消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超出经营范围,违反医疗美容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予以赔偿。
案例4
烧烤店中如厕摔伤 谁之过?
2020年11月,毕先生与亲友到某原味烧烤店就餐,在卫生间不慎滑倒,医院确诊为股骨头损伤需住院治疗,店方为其交付5000元住院费。经过1个多月住院治疗,出院时产生治疗医药费共4.1万元。毕先生家人找到烧烤店要求承担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及后续治疗费用达10万元。烧烤店认为摔伤是自身原因,而且店方从负责角度已为其承担了5000元住院治疗费用,建议毕先生到法院起诉来判定责任。经消协调解,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2.5万元,双方达成合解。
点评:根据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义务,如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他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其应该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案例5
庭院装修 合同“缩水”赚取利润
胡女士与吉林省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装修自家庭院的合同,并一次性交纳设计费、施工费6.055万元。在装修完工后因下雪,双方并未验收签字。天气转暖后,接连发生合同履行及装修质量上争议。一是墙壁花池出现反碱问题导致花草死亡。二是胡女士发现地面混凝土、瓷砖、墙面加高施工、路面铺石施工等均与合同约定面积及长度减少。另外,栅栏的高度和工艺也与合同约定的不同,同时施工中将原设计的工艺简化。胡女士要求退还相应差价。经过消协协调,装饰公司同意退还1万元。
点评:《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6
生活美容馆越界从事治疗服务
闫女士在朝阳区某瘦身馆做女性身体护理及治疗服务,服务人员向她推销一项私密消杀产品,称她体内有炎症,产品保证比医院的药还有效,还表示如不进行护理治疗将来容易得癌症。闫女士便花费4.141万元购买了消杀产品及护理治疗服务。但治疗一段时间后,闫女士到医院检查,结果没有任何改变。这才觉得花了冤枉钱,便要求经营者退款,经营者表示,治疗周期还没有结束,所以不能退款。消协调查发现,瘦身馆没有“诊疗服务”的相关资质。经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退款2万元。
点评:《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例7
中止合同后退费不合理产生纠纷
2020年春节前,孙先生与吉林省某旅行社的工作人员订立了旅游电子合同,一家三口人6日游,共交纳团费1.534万元。旅行团只在珠海玩了1天,晚上接到地接导游通知,因疫情原因,全部景点和娱乐场所关闭,无法继续旅游。给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次日自行回家,每人退3000元;二是自由行到合同日期结束。孙先生当天与旅行社联系,选择回长春。可是旅行社说如果需要给订票的话,机票钱从退给每个人的3000块钱中扣除,必须接受方案。孙先生未同意,自己在网上订次日早上的飞机票,共花费了4500元回到长春。
回到长春后,孙先生与旅行社联系退费,对方要求孙先生接受方案,并威胁说按合同拿到的退款更少,要扣掉60%。孙先生认为,此次旅行费用近2万元,只玩了1天,住了1晚,旅行社就扣除1.1万多元,非常不合理。孙先生诉求为在退费基础上,旅行社承担回程的飞机票钱。经消协协调后,最终双方和解。
点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由于新冠肺炎疫情也无法恢复原状,只能采取补救措施回到出发地。这种情况下,旅游公司应按照合同履行情况,扣除合同已履行部分实际发生金额,剩余部分返还消费者。
案例8
线下授课转线上教学 退费遭拒
2020年8月,30余位学生家长联名到市消协投诉吉林省某国际教育集团,不履行合同约定,因疫情原因对未完成的课时不予退费的纠纷。按照培训合同,约定集中培训学习时间105天,最低不少于3个月,30余位家长分别为孩子交纳2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费用,但部分孩子只上了20多天培训课便因疫情原因停止培训服务。后期该培训机构为止损开展线上教学,但大部分学生家长并不知情,也不了解是将线下教学转为线上教学情况,其中一部分家长根本没有参与。由于线下与线上教学有一定差别,效果感受不好,教学方没有事先说明费用情况,导致学生家长多次在要求退回剩余的学费及伙食费遭到拒绝后投诉。最终市消协为学生家长挽回损失近10万元。
点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由于疫情原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没有通知当事人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合同履行方式,无法达到教学效果。可以解除合同,退回剩余款项。
案例9
在全额退票规定的前提下仍然扣除退票手续费
张同学所在的学校原定于2020年2月17日开学,订购了九元航空公司机票。由于疫情原因,学校延迟开学,办理退票时航空公司答复是2月8日前退票需要扣除70%的手续费,之后会扣除更多。在这种情况下,张同学在2月7号办理了退票。后接到学校通知在3月31日前办理退票手续,可以全额退款。张同学与航空公司取得联系,说明在疫情特殊情况下,应给与全额退票,但航空公司答复没有接到全额退票的通知,让过几天再打电话询问。此后多次拨打航空公司电话,航空公司说2月12日才接到可以全额退票通知,所以在这之前退票的不与受理,而且这趟航班已经取消。经协调张同学机票差价款全部退还。
点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消协认为,在疫情这种特殊情况下,双方无法继续履行服务合同,航空管理局也做出全额退票的承诺,作为航空公司应给与全额退票。
案例10
承诺”无效退款”却扣除1000多元
付女士因在医院做心脏支架手术失败,2020年6月,偶然间在手机的网页中看到一款价格为2680元的降压护心仪,宣称能治疗冠心病、心绞痛并改善微循环等疗效,随后便拨打电话咨询,销售人员表示该产品是国家二类医疗器械,并利用磁循环的原理,一定能治好冠心病、心绞痛等疾病,同时承诺无效退款。付女士便支付2680元购买。收到商品后,付女士佩戴了一个多星期,发现根本没有效果,平时的病痛感仍然存在,便向销售方提出退款,但经营者却表示,已经佩戴过,只能退1500元,付女士认为与宣传承诺不符便向消协进行投诉。消协协调后,经营者为付女士退全款。
点评:该案中,经营者采取网络销售的方式来销售产品,并承诺无效退款,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予全额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