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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宽城区政府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7-11-11 11:18来源:区政府索引号:220103000703131200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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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宽城区人民政府建立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现将《宽城区人民政府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宽城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十日
 


 
 

宽城区人民政府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34号)文件精神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长春市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发[2005]6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市贫困居民就医困难问题,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从我区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我区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困难群众解决就医难问题。

    二、救助对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孤儿、孤老、重点优抚对象,应优先考虑。救助对象患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的,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救助。

    三、资金筹集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以区为单位进行统筹、核算管理。主要渠道:
    (一)由区财政部门每年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二)从本级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集中捐赠款和经常性捐赠款中提取的资金;
    (三)上级补助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四、救助方法
    (一)救助对象患重病,医疗费超过3000元的,可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贫困程度,对超出部分给予适当的医疗补助。最高补助额度每人每年不得超过6000元。救助对象一年内多次患重病,医疗费可以累加。具体救助标准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救助对象患重病医疗费3000元—4000元的,补助标准在1000元以内;
    (2)救助对象患重病医疗费4000元—5000元的,补助标准在2000元以内;
    (3)救助对象患重病医疗费5000元—6000元的,补助标准在3000元以内;
    (4)救助对象患重病医疗费6000元—7000元的,补助标准在4000元以内;
    (5)救助对象患重病医疗费7000元—8000元的,补助标准在5000元以内;
    (6)救助对象患重病医疗费8000元以上的,补助标准在6000元以内。
    (二)救助对象患下列大病之一,在定点医疗单位治疗且医疗费达到起付线以上者,方可享受医疗救助:
    1、癌症(各系统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重症肝炎;
    5、精神病;
    6、其它重症疾病。
    (三)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镶牙、配镜、自请医生、自购药品、救护车费、婚前检查、整容、矫形、康复医疗费用。

    五、定点医疗
    城市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根据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城市定点医疗单位为:宽城区医院。定点医院对救助对象就诊免收挂号费,门诊常规检查项目优惠20%。定点医疗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救助对象就医等相关费用的减免政策,以方便救助对象就医。低保对象患大病原则上要在区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需要转院的,要由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救助对象出院时,定点医院要注明低保对象患大病种类、并附医疗费用支出明细,以便贫困对象申请医疗救助。

    六、救助程序
    (一)申请。救助对象本人向社区低保专干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身份证、低保证或低保审批表、定点医院正式医疗费收据、医生处方及有关保险单据。
    (二)初审。社区低保专干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情况属实的,由社区协审小组评议后指导申请人如实填写省里统一制定的《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乡镇)民政助理。
    (三)审核。街道(乡镇)民政助理要对社区上报的证明材料和《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街道(乡镇)审核小组审核通过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并签明理由。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及申请救助情况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示3天。
    (四)审批。区民政局要对街道(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审批,并报区财政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并签明理由。审批、复核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通过的人员名单及具体救助额度要通过街道(乡镇)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示3天。
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共同核定的救助金,由民政部门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渠道,通过社会化发放形式发放给救助对象。

    七、成立机构
    区政府成立了由主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为组长,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城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各街道(乡镇)也成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从而保证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顺立开展。

    八、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各街道(乡镇)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监督体系,操作程序要公开、透明,该公示的必须公示。对在救助过程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二)落实责任,协调配合。民政部门是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及救助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提高服务质量;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城市医疗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各街道(乡镇)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医疗救助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救助对象类别、困难程度、病种病情、所需资金数额等基本情况,做好救助金的年度预算。工作中各街道(乡镇)还要把握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方向,不断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