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宽城区人民政府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宽城区人民政府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宽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八月九日
关于宽城区人民政府城市
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34号)文件精神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长春市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发[2005]62号)文件要求,我区制定了《宽城区的低保户得到了救助,为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让更多患大病的低保对象得到医疗救助,现将《宽城区城市医疗大病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做以下五点补充规定。
一、对患大病住院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也将根据其经济状况给予500—2000元的相应救助。
二、对住院期间以救助过的低保户,出院后在家靠药物维持的特殊困难低保户,采取重复救助方式。根据其病情状况,除了在住院期间对其进行相应的救助之处,还要根据其经济状况进行1000—2000元救助。
三、对患了大病以后住不起院或医院不接收的在家靠药物维持的。根据其病情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对其购买药物进行1000—3000元救助。
四、对患了突发性大病之后,不能到指定医院进行治疗的,也将根据其医疗费支出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给予相应的救助。
五、对一些特殊疾病需要长期用仪器进行治疗的,也将给予相应的救助。例如:尿毒症(透析)、癌症(化疗)并且没有住院的,根据其病情状况及经济状况进行相应的救助。
注:上述五项以及按文件规定进行救助的总和全年不超过6000元,申请救助审批要上报治疗费用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