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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9-29 09:03来源:政府办公室索引号:2201030007031112017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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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宽府办[2017]31号


 


 

宽城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6】41号)精神,结合宽城区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满足广大群众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为原则;统筹各部门职能,形成各负其责、紧密配合、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以需求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服务事业。着眼我区医疗、养老需求及其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医养融合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得到连续、适宜、规范、便捷的

基本养老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突出重点。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放在首位,以政府为主导、机构为依托,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通过医养有机融合,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重点解决城乡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高龄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等老年群体的健康养老需求。

(二)整合资源,突出结合。充分利用已有医疗卫生和养老机构场地、人员、设备,切实发挥现有资源、政策、项目优势,建立健全多项目共融、多资源共用、多形式共建的深度合作机制,合力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三)改革创新,突出特色。加大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体制机制创新,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多元化、梯度化医养结合模式。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床位在200张以上(含200张)的养老机构与市中心医院及以上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协助关系;床位在l00-l99张的养老机构与长春市人民医院、长春市第二医院、长春市中医院之间建立医疗服务协助关系;床位在l00张以下(不含l00张)规模较小的养老机构就近与区属综合医院、中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服务协助关系。(由卫计局和民政局负责)

(二)加快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支持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综合病医院老年病科等机构建设,在基层机构增设康复、护理床位。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医养结合机构或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l4〕57号)要求,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设置医务室或护理站。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资源,创办老年康复中心、老年医院、护理院等。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给社会力量建立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由卫计局和民政局负责)

(三)推动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全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合中医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设一定数量的老年护理床位,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政策,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识。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门诊部向以老年康复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型。支持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发挥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积极稳妥地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由卫计局和民政局负责)

(四)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照规定申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临终关怀机构、护理院、医务室或护理站等,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提高养老机构的基本医疗能力。鼓励、支持床位数在200张以上(含200张)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床位数在100-199张之间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卫生室、医务室等卫生设施;床位数在100张以下(不含100张)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务室。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合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后期康复护理的场所。鼓励全区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向人社部门进行“市医保定点医疗单位”的评估申请。(由卫计局、民政局和人社局负责)

(五)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计生基层网络,按照《长春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服务关系(优先满足65岁以上老年居民和社区高龄、重病、失能、半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及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将居家老年人群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重点对象,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由卫计局负责)

(六)发展老年人康复产业。支持社会力量和企业发展以老年人养生、保健为主的健康服务产业,围绕老年人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需求,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创造条件,配备康复设备与专业康复人员或引入专业康复机构,开展康复服务。(由卫计局牵头,民政局配合)

(七)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全区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托管或兴办养老机构,中医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开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中医药医养结合机构依法进行多点执业。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的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范围。坚持养老与养生相结合,将“治未病”理念融入养老过程。在养老服务机构中推广中医药健康养老知识和技术,开展融入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预防、护理、康复服务。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医疗保健、中医药技能培训。(由卫计局和民政局负责)

四、配套政策措施

(一)完善规划布局,科学引导。按照《长春市社会福利设施专项规划(2017-2020年)》和《长春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l6-2020年)》,我区在土地利用上加强养老设施与医疗卫生设施的统筹规划, 科学合理布局,实现养老服务资源和医疗卫生资源有效衔接,全面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发改局牵头,卫计局、民政局、老龄办、规划分局、国土分局配合)

(二)壮大培训机构,加强人才培养。利用区内优质高校资源或联合区内外医(学)院(校)打造我区医养结合人才培训基地,对区内护理、护工人员进行专业化培养,使其具备上岗资质;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组建专业护工队伍,进一步加大培训管理力度,提供更高水平的签约护理服务。医养结合机构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就业,公办医养结合机构在引进或招聘急需人才时给予优先考虑。(由卫计局、民政局、人社局负责)

(三)建立政府扶持政策机制。区政府立足自身,多渠道筹集资金,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落实好相关的支持政策;社会力量兴建的养老型医疗机构,享受社会资本办医的优惠扶持政策;对承担居家养老型的区级医疗平台(区属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医院)给予适当补贴,用于改善设施、更新设备、购置耗材等。积极推动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由财政局牵头,卫计局、民政局配合)

(四)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积极向市人社部门申请评估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实行时时联网结算。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由人社局牵头,卫计局、民政局配合)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建立宽城区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宽城区医养结合工作各部门任务职责分工”。

(二)明确分工,责权一体。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相关职责,出台相关配套衔接制度,共同支持和推进医养融合,提高为老年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调研,稳步推进。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医养结合工作开展调研,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共同推动我区医养结合工作。

附件1:宽城区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2:宽城区医养结合工作各部门任务职责分工


 


 


 

                                       

                            宽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印发

附件1: 

宽城区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吴相道    区长

副组长: 周  红    副区长

         郭中凡    副区长

成  员: 杨孝培    区卫计局局长

李春晖    区民政局局长

孟炜彤    区发改局局长

徐  雷    区财政局局长

陈  波    区人社局局长

钱文波    区老龄办主任

刘树刚    区规划分局局长

杨青国    区国土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区卫计局和区民政局。

主  任:杨孝培、 李春晖

副主任:刘  娜、 于占海

联络人:崔艳华、 李  彬

联系电话:0431-89990165(卫计局)

          0431-89990133(民政局)


 


 


 


 

附件2:

宽城区医养结合工作相关部门

任务分工方案

    (一)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建立健全合作机制,本着互利互惠原则,建立医疗服务协助关系。(民政局牵头,卫计局配合)

(二)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卫计局牵头,民政局配合)

(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通过建设医疗养老结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卫计局、民政局负责)

(四)执业医师、中医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卫计局牵头,民政局配合)

(五)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计生基层网络,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到2020年我市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卫计局负责)

(六)支持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发挥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积极稳妥地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民政局、卫计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配合)

(七)充分发挥中医药的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将“治未病”理念融入养老全过程。在养老服务机构中推广中医药健康养老知识和适宜技术。开展融入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预防、护理、康复服务。(卫计局牵头,民政局配合)

(八)为城乡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卫计局负责)

(九)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后期康复的护理场所。(民政局、卫计局负责)

(十)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卫计行政部门加大政策规划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民政局、卫计局负责)

(十一)对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经评估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基层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人社局牵头,卫计局、民政局配合)

(十二)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民政局、卫计局牵头,发改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配合)

(十三)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于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于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发改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负责)

(十四)开展医疗照护保险(即长期护理保险),发挥医保基金效益,缓解失能老人护理费支出压力,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人社局牵头,财政局、民政局、卫计局配合)

(十五)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就业。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组建专业护工队伍,进一步加大培训管理力度,努力提供更高水平的签约护理服务。养老机构医护人员纳入卫计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卫计局、人社局、民政局负责)

(十六)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并做好我区老年人口统计工作和研究工作。(老龄办负责)

(十七)发挥积极作用,做好试点牵头工作,包含牵头制定医养结合工作的规划方案、政策文件、组织机构,进行部门间协调、资料收集整理、经验推广等,同时推动本部门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各项工作,推动医养结合工作向前发展。(卫计局、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