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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宽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3-11-14 11:49来源:区政府办索引号:2201030007031412013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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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家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现将《宽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宽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宽城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Ⅰ级应急响应
4.3Ⅱ级应急响应
  4.4Ⅲ级应急响应
  4.5Ⅳ级应急响应
  4.6信息报送和处理
  4.7指挥和调度
  4.8抢险救灾
  4.9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信息发布
  4.12应急结束
5 附则
 5.1预案解释部门
 5.2预案实施部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长春市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驻区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宽城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组织机构
  宽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宽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
  宽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区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区长、区武装部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专职副总指挥负责日常工作。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局、住建局、公安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监察局、卫生局、民政局、兰家镇、欣园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每年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和机构变动情况在汛前适当调整。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局局长担任。
  2.2  宽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1)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防汛抗旱的政策、法规和制度。
(2)汛前组织力量对全区的各类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状况、河道行洪能力、防御洪水方案、防汛物资储备、防汛通信设施及抢险队伍组织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措施,并责成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措施,限期解决。
(3)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全区主要河流、水利工程和重点防洪城镇的防洪预案、水库汛期调度计划、超标准洪水安全转移计划和措施。
(4)掌握主要防洪工程的运行情况,检查河道行洪能力,发现有阻水、障碍行洪的建筑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宽城区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清障,保证河道行洪畅通,提高防洪能力。
(5)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履行防汛抗旱职责。
(6)负责防汛抗旱经费的管理使用。
(7)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
(8)负责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9)遇到大暴雨、洪水等灾害时,视情况召开成员会议,研究对策、强化指挥,分阶段部署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发现重大灾情、险情时,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防汛部门报告。在紧急防汛  期,有权在全区内调用所需要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尽可能地减少灾害损失。灾后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救灾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修复水毁水利工程,搞好灾后生产,重建家园。
(10)负责向全区的抢险力量发出抢险调度命令,组织动员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统一指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11)随时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和灾情。紧急防汛期,有权使用全区范围内各部门的通信工具,及时发布汛情、灾情公告。
  2.3  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把握全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区发改局:指导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等计划的安排和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筹集、拨付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区农业局:收集、整理和反映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乡镇企业的防洪安全;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工作;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救灾农作物种子的储备、调剂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好防汛木材的供应,必要时,运用本部门的通信网络及工具,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管理全区防汛抗旱工程。负责组织、指导全区防洪排涝和抗旱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地方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组织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的监测、管理;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盗窃防汛抢险物料、破坏防洪与抗旱工程的犯罪分子,做好防汛抗洪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动用本部门的通信网络及工具,为防汛抗洪服务。
  区住建局:协助指导全区城市防抗旱规划制订工作,负责分管的城市防洪安全和城市防洪排涝工程正常运行的监督、管理以及城区排涝,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组织对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
  区监察局:监督、检查防汛抗旱命令的执行,调查处理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违反政纪的行为。
  区卫生局: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区防洪抗旱指挥部提供水早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区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区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中央和区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兰家镇、欣园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2.4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区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组织编制防汛抗旱工作计划,组织制订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和抗洪抢险方案;指导、检查、监督各地和有关部门制订的防汛抗旱预案及灾害防御预案。
(3)组织开展汛前、汛后防洪工程安全质量检查,督促检查险工险段整修加固和重要防洪工程汛期运行计划的执行情况。
(4)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包库、包堤责任制,配合防洪工程管理部门检查落实防洪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岗位责任制。
(5)组织防汛值班,随时掌握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搞好科学调度并及时汇报,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6)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修复水毁、防汛专项补助经费及防汛物资的安排分配工作,并检查使用情况。
(7)组织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所属范围内的防汛通信网络的规划、实施与运行管理工作。
(8)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10)负责防汛资料的整理与汇编工作。
(11)负责传达防汛指挥部的决策、命令,组织、运输抢险人员和物资,部署防汛抢险工作;发布汛情,搞好防汛宣传和工作总结等。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根据各级气象部门、各级水文部门的监测和预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防汛抗旱部门。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每日8时前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区政府。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于加强指导或做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密切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洪水调度命令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水库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区政府。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其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部主动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并对实际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掌握水雨情变化、水利工程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上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大中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汛前要修订完善防洪预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和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各地也要根据防汛需要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并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做好汛期防汛抗旱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年汛前组织一次全区的汛前大检查,并根据情况安排重点检查。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做好防汛值班,抓好防汛业务培训,完善各种防汛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3.2.2  伊通河洪水预警
(1)当即将出现洪水时,依据市水文部门的洪水预报(水位、流量)的情况和洪水走势,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2)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区大型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其他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5  对跨区域发生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
  4.1.6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次生的灾害,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按照国家防总的标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市(州)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4.2.2  I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总指挥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包保责任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在1小时内上报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4.3  II级应急响应
  4.3.1  按照国家防总的标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个流域或部分流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多个市(州)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重点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多个市(州)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市(州)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中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4.3.2 II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启动各项预案,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包保责任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在1小时内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4.4  III级应急响应
  4.4.1  按照国家防总的标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II级响应
(1)一个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2)一般河流堤防发生决口;
(3)一般小型水库发生垮坝,并对下游造成直接影响;
(4)区级发生中度干旱。
  4.4.2  III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启动预案。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包保责任人上岗到位,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在1小时内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4.5  IV级应急响应
  4.5.1  按照国家防总的标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一般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2)一般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3)某个县发生中度干旱;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防汛抗旱会商会议,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并将情况在1小时内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6  信息报送和处理
  4.6.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6.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6.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值班室负责处理。
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值班室上报。
  4.6.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组织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6.5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立即报告区政府和长春市防汛办,并及时续报。
  4.7 指挥和调度
  4.7.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7.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防汛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组织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7.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1小时内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8  抢险救灾
  4.8 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8.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8.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河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8.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  区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9.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9.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9.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区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9.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9.6  出现水旱灾害后,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0.2  必要时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1  信息发布
  4.11.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1.2  汛情、旱情,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民政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1.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发防汛抗旱专报等。
  4.11.4  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地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2  应急结束
  4.12.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2.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区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2.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区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的最终解释权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