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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宽城区《贯彻落实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督查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3-10 00:00来源: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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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宽城区《贯彻落实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督查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的通知
  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政府督查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督查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有关整改任务,切实抓好督查反馈问题的整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长春市宽城区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督查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宽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9日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督查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
  为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督查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有关整改任务,切实抓好督查反馈问题的整改,扎实推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打造生态文明升级版为目标,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推动督查反馈问题整改为抓手,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协同开展污染防治,系统推进生态修复,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实行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认真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升。到2017年底,全区环境空气优良天数达到267天以上,重污染天数控制在20天以内,细颗粒物(PM2.5)浓度均值控制在61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区地表水水质有所改善,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三、整改措施
  以落实《长春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长春市清洁水体行动计划(2016—2020年)》《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长春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为抓手,以全面解决督查反馈问题为重点,切实加强大气、水污染防治,强化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加强环境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积极化解环境信访积案,加强环境执法监督管理,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改善环境质量。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
  1.统筹治理地表水污染。依据《2017年长春市水污染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2017年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结合实际工作细化落实实施方案,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责任落实单位:区环保分局
  2.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兰家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力争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安装调试完毕。
  责任落实单位:长江路经济开发区、区环保分局
  3.集中整治黑臭水体。根据长春市黑臭水体治理方案的要求,小南明沟等三条明沟由宽城区自行治理。目前,小南明沟等三条由宽城区负责治理的黑臭水体已制订完方案,正处于招投标阶段。预计2017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任务,达到上级考核要求。
  责任落实单位:区住建局、区环保分局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
  1.加强燃煤锅炉集中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确保到2017年底,淘汰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实施燃煤供暖锅炉达标改造,2016-2017年采暖期末,完成10吨以上燃煤锅炉排放达标情况排查;2017年9月底前,燃煤锅炉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完成提标改造任务,确保2017-2018年供暖期供热锅炉全面达标排放。
  责任落实单位:区环保分局
  2.深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全面开展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大中型餐饮服务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处理设施,加强油烟净化装置日常监管,禁止擅自拆卸、停运油烟净化设施;城区内全面严禁露天烧烤,所有流动摊点进入室内并实施烟尘治理,烧烤产生的烟尘需经统一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推进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强化回收设施运行监管,确保各类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责任落实单位:环保分局、市容环卫局、区商务局
  3.推动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严格控制新增煤炭消费等措施,实现煤炭消费总量控制,2017年底前,全区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降低到65%以下。确保劣质煤炭全部退出市场,推进落实《长春市洁净煤炭推广工作实施方案》,依据《长春市商品煤质量管理细则》和散煤污染治理方案,建成覆盖全区的清洁煤供应体系。
  责任落实单位:区发改局
  4.强化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控。集中开展黄标车专项整治,切实加大闯禁行区查处力度,充分发挥公安交警部门稽查布控系统作用,发现一台、查处一台。严格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全面实施机动车尾气道路检查,严禁未经环保检验和尾气排放超标、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全区范围内黄标车。
  责任落实单位:区交警大队,区环保分局
  5.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严格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强化乡镇(街道)、村屯二级秸秆禁烧监管。开展春季和秋季秸秆禁烧专项治理和“禁烧月”活动,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实现秸秆机收打捆全域覆盖,落实鼓励配套政策措施,突出抓好重点区域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建设,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责任落实单位:区农业局、兰家镇
  (三)强化固体废物监督管理
  1.加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加强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健全完善暂存设施、设备,加强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人员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强化安全防护,提升应急处理能力。
  责任落实单位:区卫生局、区环保分局
  2.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水平。加大对危废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推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提高企业自律和守法意识,依法查处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责任落实单位:区环保分局、区公安分局
  (四)加强环境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
  1.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重新修订《宽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规范环境应急工作流程和处置办法,加强部门间组织协调,提升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责任落实单位:区环保分局、区政府办公室
  2.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较大、重大环境风险企业、涉重金属企业、危废集中处置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跟踪督促企业加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完善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组织实施,避免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维护环境安全。
  责任落实单位:区环保分局
  (五)严格环境执法监督管理
  1.开展督查整改问题“回头看”。对督查反馈的问题,坚持件件责任清、反弹必追责,逐条逐项进行“回头看”,杜绝反弹。加强重点问题的跟踪督办,一旦发现反弹,严肃追究责任。
  责任落实单位:区环保分局
  2.开展“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查办一批典型大案要案,重点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工业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按日计罚,直至停产整顿;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落实单位:区环保分局、区公安分局
  3.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监管。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作为环境监管的重要措施,对超标排放、无证排污和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的,切实加大依法查处力度。
  责任落实单位:区环保分局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宽城区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和区环保分局局长的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区发改革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区国土分局、区卫计局、区市容环卫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规划分局及各街镇主要领导和经济开发区重点项目办公室、装备制造产业开发区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调度会,听取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分局,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推进督查整改措施落实,确保完成各项整改任务。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积极协调调度,层层抓好落实;要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完成时限,落实整改措施,解决整改问题,整改一个、销号一个,确保全面完成整改任务。对涉及多个部门落实的整改措施,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推进整改的强大合力。
  (三)严肃责任追究
  对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不力,致使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或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反馈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不力,督促落实不到位的,要按照《长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严肃追究责任。对整改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管部门和人员,需追究纪律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严格督导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实行定期调度、专项督查、跟踪督办,全面掌握整改进度。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宽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9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