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和响应标准
1.4 适用范围
1.5 事故处置原则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2.2 指挥部设置
2.3 指挥部职责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 成员单位职责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3.2 医疗保障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3.5 社会动员保障
3.6 宣教培训
4 事故监测、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4.2 事故报告
4.3 事故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应急处置措施
5.3 检测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5.5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责任追究
6.3 总结评估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演习演练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吉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17]254号)》和《长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府办函[2018]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和响应标准
1.3.1 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1.3.2 事故响应标准
1 Ⅰ级响应(国家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省份以上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2 Ⅱ级响应(省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 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3 Ⅲ级响应(市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区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4 Ⅳ级响应(区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按照《吉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17]254号)》执行;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按照《长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府办函[2018]44号)》执行。
1.5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降低危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责任,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应对,依法处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的作用,依法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确立决策科学、反应及时的处置方式。
4.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防范措施,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Ⅱ级或Ⅰ级事故标准的,由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食品安全办及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达到Ⅲ级事故标准的,由市食品安全办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区食品安全办及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达到Ⅳ级事故标准的,由区食品安全办立即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成立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食品安全办主任、食药监局宽城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教育局、区农业局、区市容环卫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公安局宽城分局、环保局宽城分局、工商局宽城分局、食药监局宽城分局等主要部门和涉事街(镇)及相关部门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品安全办,办公室主任由区食品安全办主任担任。
2.3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较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在指挥部成立后立即启动,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办各单位、街(镇)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省政府食药安办、市政府食药安办、区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组织有关信息发布;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
2.5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区食品安全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牵头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拟订宽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
2.区委宣传部:负责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会同区食品安全办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3.区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区属学校(幼儿园)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饮用水以及校内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等工作。
4.公安局宽城分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
5.区财政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应急处置、救援救治等工作所需资金进行保障和管理。
6.区农业局:负责畜禽屠宰加工、初级畜禽产品生产环节因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使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7.区卫计局: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负责现场处置及进行有关技术调查;开展医疗救治、对食物中毒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和风险评估,分析监测数据,提出相关评估结论,提供相关标准解释。
8.食药监局宽城分局:负责食品流通、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9.工商局宽城分局:负责在食品安全事故中依法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假冒包装标识等违法行为。
10.区市容环卫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指挥部的部署,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应急处置及救助等工作。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区食品安全办、食药局宽城分局、区卫计局牵头,区教育局、区农业局、公安局宽城分局及事发相关街镇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整改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局宽城分局依法立案,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分析事故进展,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其他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生产经营单位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计局负责。
主要职责:结合调查组的调查情况,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和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4.检测评估组
由区卫计局、食药局宽城分局牵头,区教育局、区农业局和相关街镇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提出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调查,综合分析各方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调查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治安维稳组
由公安局宽城分局牵头,相关街镇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并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和进行交通疏导等,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在事故处置过程中,主动监测舆论,核实信息真伪,科学分析研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工作,并对有关部门信息发布的时机、形式、主体、内容口径以及正确引导舆情的措施等进行指导。
7.专家咨询组
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是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8.其他工作组
如果事故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报请市食药安办协调处理;如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善后处理组,
做好事故受害人善后工作。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区卫计局和相关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区食品安全办会同区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及各街镇,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值班通信制度,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并公示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 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加强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需要专业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事故时,专业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采集样本,开展检测,为事故应对提供科学依据。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由区财政局按照区食安委的意见安排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使用储备物资须及时补充。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执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 宣教培训
区食品安全办组织拟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区教育局应组织学校开展在校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掌握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基本知识和技能。以新闻媒体为媒介,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4 事故监测、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区食品安全办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本上,制定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监测体系。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时,应及时通报区卫计局和食药局宽城分局,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事故报告
4.2.1 报告主体及时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食药局宽城分局、区卫计局和区食品安全办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食药局宽城分局和区食品安全办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计局报告。区卫计局应当及时通报食药局宽城分局和区食品安全办。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卫计局、食药局宽城分局和区食品安全办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区食品安全办、区卫计局、食药局宽城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区食品安全办、区卫计局、食药局宽城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食品安全办、食药局宽城分局应当按规定向区政府及市食药安办报告。
7.区食品安全办、食药局宽城分局应在知悉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III级)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报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向市食药安办报送工作总结。
4.2.2 报告程序
区食品安全办、食药局宽城分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报告情况,对初步判断为I、II、III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区政府及市食药安办;对初步判断为IV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区政府,及时进行书面报告,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通报与事故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品安全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数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1.初报: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发展趋势、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
2.续报: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调查详情、事故原因分析等信息,根据事故应对情况可多次通报或者续报;
3.终报:包括事故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估等。
4.3 事故评估
4.3.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食品安全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安全办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1.核定为Ⅰ级、Ⅱ级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省及市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
2.核定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先期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进行处置。
当事故升级或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上一级食品安全办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长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将事故情况上报市食药安办,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转为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食安办统一领导下,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区卫计局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事故患者的救治,区卫生技术力量不足时,报请市卫计委或省卫生委给予支援;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现场卫生处理,并尽快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2.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3. 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4. 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区(县)及街(镇)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机构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依法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事故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到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大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浸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Ⅰ级、Ⅱ级或Ⅲ级事故由国家、省及市食药安办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
Ⅳ级事故由区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5.5 信息发布
Ⅰ级、Ⅱ级及Ⅲ级事故信息发布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进行。Ⅳ级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公办室统一组织,需要向公众发布警示信息的,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时妥善地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适时提供法律援助,正确引导受害人依法索赔等,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6.2 责任追究
对有下列情形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2.食品安全事故突发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不服从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造成严后果的;
3.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食品安全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相关部门及各街(镇)在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区食品安全办报送工作总结。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包括人群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卫生学调查和实验室检验。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各街镇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区食品安全办备案。
区食品安全办应根据以下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1.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
2.《长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被修订;
3.应急指挥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
4.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等。
7.3 演习演练
区食品安全办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急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习演练。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6月20日印发的《宽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宽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