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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区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时间:2017-08-11 00: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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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区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六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省十九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工信部等十六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工信办联〔2017〕15号)和《关于印发<长春市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工信联字[2017] 9 号)精神,实现我区相关部门协同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开展,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市场倒逼、政府推动、依法依规的原则,创新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式方法,实现工作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界定标准由主要依靠装备规模、工艺技术标准向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转变,确保落后产能应退尽退,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工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凡是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均为落后产能,必须依法依规严格关停退出。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有效保障落后产能退出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三、主要任务

  (一)排查确定落后产能退出目标

  开展执法检查和产业政策核查,对属地范围内的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的企业情况进行全面认真排查,分别按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标准,确定本地区年度退出落后产能目标。将相关行业所涉及的所有企业全部纳入排查范围,排查对象既包括规上企业,也包括规下企业,既包括各项手续完备的企业,也包括没有相关合法手续的企业,确保排查工作全面准确、不留死角。

  (二)制定落后产能退出计划

  在排查确定落后产能退出目标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年度落后产能退出计划,明确目标任务、进度安排、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

  (三)组织实施落后产能退出

  利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依法依规组织实施落后产能退出工作。

  1.能耗标准。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区发改局负责)

  2.环保标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区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区环保分局负责)

  3.质量标准。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区政府依法关停退出。(区质监分局负责)

  4.安全标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区安监局负责)

  5.技术标准。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区级人民政府或区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依法全面拆除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等装备。(区发改、质监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产能退出。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永久性不可再恢复生产。(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充分利用国家、省、市有关奖补资金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予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落后产能退出企业,给予一定扶持。(区财政局、发改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二)加大技术扶持。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降低产能改造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区发改局负责)

  (三)做好职工安置。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待遇。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区人社局负责)

  (四)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收回,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区国土分局、区财政局负责)

  (五)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环保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区环保分局负责)

  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全面调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报请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注销生产许可证。(区质监分局负责)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区安监分局负责)

  (六)强化惩戒约束。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区直部门联系会议制度,成立宽城区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区级部门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解决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部门协调,交换部门工作信息,总结工作经验和不足,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二)明确责任分工。区发改局牵头,环保、质监、安监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自做好按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标准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牵头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责任,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推进落后产能高效有序退出。

  (三)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通过多种形式对外公布,发动群众举报落后产能企业。对群众举报的落后产能企业,要立即组织核查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加强信息公开。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宽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