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 时间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承办科室和负责人 |
权力编码 |
投诉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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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张贴、安装任何装饰物; |
行政 处罚权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一款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张贴、安装任何装饰物。 |
政务公开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 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各辖区 执法大队 |
220103SR-CF-0001 |
89990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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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外窗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无乱搭建,不得悬挂、张贴、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
行政 处罚权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一款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外窗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无乱搭建,不得悬挂、张贴、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
政务公开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 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 |
各辖区 执法大队 |
220103SR-CF-0002 |
89990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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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粉刷、清洗、修饰。 |
行政 处罚权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一款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粉刷、清洗、修饰。 |
政务公开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 条第二款违反本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代为粉刷、清洗、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各辖区 执法大队 |
220103SR-CF-0003 |
89990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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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道路、公共场所及建筑物上设置各类设施、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 |
行政 处罚权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在道路、公共场所及建筑物上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煤气、给排水、热力、地名、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 |
政务公开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各辖区 执法大队 |
220103SR-CF-0004 |
89990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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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行政 处罚权 |
《长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政务公开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强行拆除。 |
各辖区 执法大队 |
220103SR-CF-0005 |
89990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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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临街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 |
行政 处罚权 |
《长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第二款临街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 |
政务公开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 |
各辖区 执法大队 |
220103SR-CF-0006 |
89990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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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设置各类服务亭未经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
行政 处罚权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监督亭、工作亭等各类服务亭,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政务公开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 |
各辖区 执法大队 |
220103SR-CF-0007 |
89990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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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 |
行政 处罚权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 |
政务公开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
各辖区 执法大队 |
220103SR-CF-0008 |
89990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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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拆除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临时占道的 |
行政 处罚权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拆除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临时占道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手续。 |
政务公开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各辖区 执法大队 |
220103SR-CF-0009 |
89990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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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拆除、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未按照规定围挡,未能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的 |
行政 处罚权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拆除、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 |
政务公开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各辖区 执法大队 |
220103SR-CF-0010 |
89990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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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工程竣工后,未及时将场地清理干净,拆除施工设施和各种临时建筑物的 |
行政 处罚权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将场地清理干净,拆除施工设施和各种临时建筑物。 |
政务公开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各辖区 执法大队 |
220103SR-CF-0011 |
89990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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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户外广告、商业性牌匾设置、门面装饰及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未能符合市容规划要求的 |
行政 处罚权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户外广告、商业性牌匾设置、门面装饰及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政务公开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按照广告设置版面的总面积予以处罚:面积在十平方米以内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面积超过十平方米(含十平方米)、不足五十平方米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面积超过五十平方米(含五十平方米)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款违反本条规定,设置商业性牌匾或者进行门面装饰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分别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款违反本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撤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撤除的,予以强制撤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各辖区 执法大队 |
220103SR-CF-0012 |
89990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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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商业性牌匾未附合标准的 |
行政 处罚权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商业性牌匾,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做到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内容健康,书写规范,无空置,无破损,无污迹和无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得残损;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
政务公开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各辖区 执法大队 |
220103SR-CF-0013 |
89990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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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
行政 处罚权 |
《长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一款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二)保持整洁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 |
政务公开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各辖区 执法大队 |
220103SR-CF-0014 |
89990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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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刻画、涂写、喷绘、张贴广告宣传品的 |
行政 处罚权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未经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刻画、涂写、喷绘、张贴广告宣传品。 |
政务公开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各辖区 执法大队 |
220103SR-CF-0015 |
899902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