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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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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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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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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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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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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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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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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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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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3SR-CF-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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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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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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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的,未能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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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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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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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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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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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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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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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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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3SR-CF-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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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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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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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能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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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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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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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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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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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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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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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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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3SR-CF-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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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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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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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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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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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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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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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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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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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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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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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3SR-CF-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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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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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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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限或标准履行清除冰雪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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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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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第十条清除冰雪责任人应及时清除冰雪。夜间降雪,次日即组织清除;白天降雪,雪停即组织清除,小雪1日内清除。第十一条需将冰雪运出的区域,小雪应在2日内运完,大、中雪应在5日内运完,运出的冰雪要在指定地点倾倒。其他区域,在不影响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将冰雪堆放在人行步道靠近路边石处,做到堆放整齐。第十二条清除冰雪,以无积冰,无残雪,露出地面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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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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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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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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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签订责任书的,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未按时限或标准履行清除冰雪义务的,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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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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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3SR-CF-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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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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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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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时缴纳清雪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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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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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清除冰雪责任人无力承担清除冰雪义务的,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代为清除,并按每场雪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给付清除冰雪劳务费。 对未按时清除冰雪或未达到清除冰雪标准的,由街道办事处指派专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承担运出冰雪义务的责任人无力运出冰雪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运出,所需运输费用由该责任人承担,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清除冰雪公司有偿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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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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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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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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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长春市城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时缴纳清除冰雪费用的,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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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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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3SR-CF-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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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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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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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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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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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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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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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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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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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撤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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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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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3SR-CF-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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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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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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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施未按照批准要求进行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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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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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格、施工图、效果图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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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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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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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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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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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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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3SR-CF-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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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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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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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没有及时维护户外广告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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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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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维修或者更新破损、倾斜、残缺的户外广告设施;及时清洗、油饰、粉刷出现污损、褪色的户外广告设施;(二)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存有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三)户外广告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其功能完好,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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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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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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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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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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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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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3SR-CF-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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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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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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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超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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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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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予以拆除。需要延期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于活动结束后二日内予以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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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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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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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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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撤除;逾期未拆除或者撤除的,由市容主管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撤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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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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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3SR-CF-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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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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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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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刻画、涂写、喷绘、张贴非法宣传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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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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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刻画、涂写、喷绘、张贴非法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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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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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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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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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的,市容主管部门查实后,可书面通知有关通讯企业暂停其户外广告中标明的通讯号码的使用,有关通讯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配合执行。暂停通讯号码使用期间,户外广告设置人接受处理的,有关通讯企业应当根据市容主管部门的通知,恢复其通讯号码的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通讯号码所需费用由其设置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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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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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3SR-CF-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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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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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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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宣传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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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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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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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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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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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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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撤除的,予以强制撤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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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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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3SR-CF-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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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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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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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门面装饰未经市容主管部门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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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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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需要进行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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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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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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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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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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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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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3SR-CF-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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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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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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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取得门面装饰许可决定后,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设计图和效果图进行门面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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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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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门面装饰许可决定后,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设计图和效果图进行门面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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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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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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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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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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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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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3SR-CF-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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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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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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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装饰施工现场应未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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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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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门面装饰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门面装饰施工需要临时占道的,应当到市容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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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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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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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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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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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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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3SR-CF-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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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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