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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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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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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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三)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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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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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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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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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三)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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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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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3SR-CF-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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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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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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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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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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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四)居民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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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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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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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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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四)居民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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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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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3SR-CF-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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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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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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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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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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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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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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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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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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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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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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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3SR-CF-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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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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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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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或者达不到责任目标的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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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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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第十条对拒不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或者达不到责任目标的责任单位,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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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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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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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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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第十条对拒不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或者达不到责任目标的责任单位,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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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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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3SR-CF-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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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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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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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及包装纸、盒、袋等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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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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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对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及包装纸、盒、袋等废弃物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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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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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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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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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对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及包装纸、盒、袋等废弃物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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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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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3SR-CF-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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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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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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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乱倒污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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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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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对乱倒污水的,除责令清除干净外,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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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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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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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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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对乱倒污水的,除责令清除干净外,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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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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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3SR-CF-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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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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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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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乱倒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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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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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对乱倒垃圾的,除责令打扫清除干净外,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办理垃圾清运处理登记手续进行清运的,除责令改正外,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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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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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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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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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对乱倒垃圾的,除责令打扫清除干净外,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办理垃圾清运处理登记手续进行清运的,除责令改正外,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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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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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3SR-CF-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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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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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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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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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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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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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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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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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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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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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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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3SR-CF-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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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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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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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沿街墙壁或公共设施上乱贴、乱挂、乱刻、乱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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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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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五)在沿街墙壁或公共设施上乱贴、乱挂、乱刻、乱画的,除责令清除外,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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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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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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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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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五)在沿街墙壁或公共设施上乱贴、乱挂、乱刻、乱画的,除责令清除外,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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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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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3SR-CF-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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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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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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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堆放物料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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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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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堆放物料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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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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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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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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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堆放物料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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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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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3SR-CF-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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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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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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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影响城市市容设施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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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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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三)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强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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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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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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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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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三)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强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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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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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3SR-CF-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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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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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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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生产加工、修理、摆摊设点、卖艺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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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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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四)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生产加工、修理、摆摊设点、卖艺等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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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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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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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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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四)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生产加工、修理、摆摊设点、卖艺等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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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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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3SR-CF-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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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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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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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沿街墙壁或公共设施上悬挂广告等宣传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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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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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五)擅自在沿街墙壁或公共设施上悬挂广告等宣传品的,责令清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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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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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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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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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五)擅自在沿街墙壁或公共设施上悬挂广告等宣传品的,责令清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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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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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3SR-CF-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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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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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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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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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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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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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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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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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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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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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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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3SR-CF-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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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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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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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擅自在临街建筑物上插挂、张贴、安装的装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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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强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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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一)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张贴、安装任何装饰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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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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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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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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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3SR-QZ-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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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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