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 时间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承办科室和负责人 |
权力编码 |
投诉监督方式 |
||||||||||
91 |
强制清除建筑物上乱堆放的物料和各类乱搭建,强制清除悬挂、张贴、晾晒的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
行政 强制权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外窗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无乱搭建,不得悬挂、张贴、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政务公开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不收费;违反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 |
各辖区 执法大队 |
220103SR-QZ-0002 |
89990253 |
||||||||||
92 |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及时粉刷、清洗、修饰。 |
行政 强制权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三)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粉刷、清洗、修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政务公开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不收费;违反本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代为粉刷、清洗、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各辖区 执法大队 |
220103SR-QZ-0003 |
89990253 |
||||||||||
93 |
强制清除擅自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堆放物料和商家店外经营和强制拆除擅自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
行政 强制权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临街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强行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政务公开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不收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强行拆除。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 |
各辖区 执法大队 |
220103SR-QZ-0004 |
89990253 |
||||||||||
94 |
强制拆除擅自设置的各类服务亭 |
行政 强制权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监督亭、工作亭等各类服务亭,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政务公开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不收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各辖区 执法大队 |
220103SR-QZ-0005 |
89990253 |
||||||||||
95 |
强制拆除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商业性牌匾和门面装饰和强制撤除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的标语、宣传品 |
行政 强制权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商业性牌匾设置、门面装饰及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政务公开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不收费; 违反本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按照广告设置版面的总面积予以处罚:面积在十平方米以内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面积超过十平方米(含十平方米)、不足五十平方米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面积超过五十平方米(含五十平方米)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设置商业性牌匾或者进行门面装饰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分别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违反本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撤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撤除的,予以强制撤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各辖区 执法大队 |
220103SR-QZ-0006 |
89990253 |
||||||||||
96 |
强制拆除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商业性牌匾 |
行政 强制权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商业性牌匾,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做到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内容健康,书写规范,无空置,无破损,无污迹和无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得残损;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政务公开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不收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各辖区 执法大队 |
220103SR-QZ-0007 |
89990253 |
||||||||||
97 |
强制清除未按规定设置的标语、宣传品 |
行政 强制权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二)保持整洁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政务公开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不收费;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各辖区 执法大队 |
220103SR-QZ-0008 |
89990253 |
||||||||||
98 |
强制处理在畜禽禁养区内饲养的畜禽 |
行政 强制权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禁止在畜禽禁养区内饲养畜禽和其它有碍市容环境卫生的动物,准予饲养的宠物除外。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强制处理,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政务公开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不收费;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强制处理,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各辖区 执法大队 |
220103SR-QZ-0009 |
89990253 |
||||||||||
99 |
强制拆除不附合审批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 |
行政 强制权 |
《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格、施工图、效果图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政务公开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不收费,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格、施工图、效果图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规定的 ,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 |
各辖区 执法大队 |
220103SR-QZ-0010 |
89990253 |
||||||||||
100 |
拆除失效户外广告设置和撤除会展后的广告设施 |
行政 强制权 |
《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予以拆除。需要延期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于活动结束后二日内予以撤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政务公开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不收费,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撤除;逾期未拆除或者撤除的,由市容主管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撤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各辖区 执法大队 |
220103SR-QZ-0011 |
89990253 |
||||||||||
101 |
通知户外广告中标明的通讯号码的停机使用 |
行政 强制权 |
《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刻画、涂写、喷绘、张贴非法宣传品。 《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的,市容主管部门查实后,可书面通知有关通讯企业暂停其户外广告中标明的通讯号码的使用,有关通讯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配合执行。暂停通讯号码使用期间,户外广告设置人接受处理的,有关通讯企业应当根据市容主管部门的通知,恢复其通讯号码的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通讯号码所需费用由其设置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政务公开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不收费,《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的,市容主管部门查实后,可书面通知有关通讯企业暂停其户外广告中标明的通讯号码的使用,有关通讯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配合执行。暂停通讯号码使用期间,户外广告设置人接受处理的,有关通讯企业应当根据市容主管部门的通知,恢复其通讯号码的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通讯号码所需费用由其设置人承担。 |
各辖区 执法大队 |
220103SR-QZ-0012 |
89990253 |
||||||||||
102 |
强制撤除擅自在公共场设置户外广告宣传品。 |
行政 强制权 |
《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宣传品。 《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撤除的,予以强制撤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政务公开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不收费,《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撤除的,予以强制撤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各辖区 执法大队 |
220103SR-QZ-0013 |
89990253 |
||||||||||
103 |
强制拆除未经审批的门面装饰 |
行政 强制权 |
《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需要进行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市区主要街路进行门面装饰的,应当向市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其他街路进行门面装饰的,应当向所辖区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政务公开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不收费,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各辖区 执法大队 |
220103SR-QZ-0014 |
89990253 |
||||||||||
104 |
强制清除在沿街墙壁或公共设施上乱贴、乱挂、乱刻、乱画的有通讯工具的停止号码的使用 |
行政 强制权 |
《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五)在沿街墙壁或公共设施上乱贴、乱挂、乱刻、乱画的,除责令清除外,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乱贴、乱挂、乱刻、乱画的内容有通讯工具号码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抄录后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当事人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在限期内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通讯单位停止该通讯工具的使用,有关电信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配合执行。暂停电信号码使用期间,其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有关电信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恢复其电信号码的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电信号码所需要费用由其当事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政务公开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第十二条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五)在沿街墙壁或公共设施上乱贴、乱挂、乱刻、乱画的,除责令清除外,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乱贴、乱挂、乱刻、乱画的内容有通讯工具号码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抄录后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当事人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在限期内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通讯单位停止该通讯工具的使用,有关电信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配合执行。暂停电信号码使用期间,其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有关电信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恢复其电信号码的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电信号码所需要费用由其当事人承担。 |
各辖区 执法大队 |
220103SR-QZ-0015 |
899902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