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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九江路南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时间:2011-12-28 00:00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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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长春市北部新城的总体规划,经宽城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九江路南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实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征收的相关事宜向社会公开发布:

  一、征收范围

  东起天波路,西至九台路;南起规划路,北至住宅范围内。

  二、补偿方案

  (一)搬迁期限:2011年11月8日— 2011年12月8日;

  过渡期限:2011年12月 9日— 2013年12月9日

  (二)补偿与安置

  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楼层、朝向、成新、配套设施等因素,以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房屋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进行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价值,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标准执行。

  3、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低于如下标准:1.5室49平方米、2室54平方米、2.5室64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标准户型的,被征收人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少于标准户型的,应当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返还不足面积款。 

  4、产权调换房屋的层位,以被征收人房屋交付验收时间的先后作为回迁选定楼层的依据,并张榜公布排序顺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5、被征收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迁移费,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三)征收补偿资金: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过渡期限:24个月。

  (五)安置地点:原地回迁安置。

  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依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搬运费另行计算)。

  (六)拆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停产停业损失

  1、住宅

  ①搬迁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公房租凭使用证计每户300元(搬家费)。

  ②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3个月,每月10元/平方米。

  ③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每6个月的第一月发放)。过渡期限在18个月以下的,每月10元/平方米;过渡期限在19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每月11元/平方米;过渡期限在25个月以上的,每月12元/平方米。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逾期1-3个月的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2、非住宅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的金额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停产停业过渡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①被征收人能够出具纳税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过渡期限

  ②被征收人不能出具纳税凭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45元/平方米;登记为生产、加工用途的,每月30元/平方米;登记为办公、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20元/平方米。

  ③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④非住宅房屋征收时闲置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七)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助制度。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助金额为: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以下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增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补增到49平方米。

  (八)奖励政策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2011年11月15日(包括2011年11月15日)前搬迁的,每户给予奖励20000元;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2011年11月15日—2011年11月25日(2011年11月25日)搬迁的,每户给予奖励10000元; 2011年11月26日以后搬迁的没有奖励。

  (九)、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

  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证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证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十)、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中的城市低保户,且仅有1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住房,无力结算差价的,经民政部门认定,经政府征收主管部门核实后,按照建筑面积4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进行安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产权归人民政府有。

  三、征收原则

  征收原则遵循的是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2011年8月3日长春市颁布实施的《长春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四、实施单位

  由长春市宽城区政府作为征收人,委托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征收。征收办法参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给予补偿和安置。

  五、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六、在征收期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政府将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它设施,如有出租、转让、抵押等事宜的,均由各方自行解决,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

  八、征收范围内企业有地下设施及构筑物或者需要预埋和拟建地下设施的单位,必须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技术资料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逾期不报的,后果自行负责。

  九、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工程建设。对于无理阻碍工程建设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