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宽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庆丰路南B地块旧城区改建征收项目实施房屋征收,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起亚泰大街,西至规划丙十二路;南起规划丙十七路,北至庆丰路。
二、征收部门: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四、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签约期限: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六、搬迁期限: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七、权利告知: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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