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宽府发〔2017〕81号
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浙江路17号平房区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街(镇)、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浙江路17号平房区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月16日
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浙江路17号平房区
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对以下区域内国有土地及部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参照棚户区相关优惠政策,现将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起浙江路、西至蓝天家园;南起拥军大院、北至四平路小区。
二、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2017年07月11日,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组织工作人员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经调查,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22户,建筑面积654.57㎡;未经登记房屋2户,建筑面积71.28㎡。具体调查结果详见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情况公示。
三、征收补偿资金
以征收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四、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一)住宅房屋补偿
1.货币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补助金额和附属物补偿金额。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附属物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搬迁补偿: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支付。
(2)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3)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小于33㎡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小于41㎡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小于49㎡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的,增加比率为20%。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9㎡以下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对不能进行房改的,公有住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2.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49㎡、54㎡、64㎡)进行安置,按照上年度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扩大面积款。
如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协议中应安置面积的,被征收人按照上年度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少于协议中应安置面积的,应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返还不足面积款。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宽城区东起团山街、西至长哈铁路线、南起长新街、北至北环城路。新建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安置房屋为高层住宅,外墙设有保温材料。小区绿化、道路等功能按规划要求完成。
(3)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配原则:依据被征收人搬迁时间先后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4)临时安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2元发放,临时安置期限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
3.公有住宅房屋:
公有住宅房屋具备房改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前,向公有住宅房屋归属单位申请房改,经政府房改审批部门批准后,按照私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4.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
住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2)用于从事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3)用于从事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公有非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3.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退出征收区域,进入产业园区。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4.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
5.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未经登记的房屋
对于未经登记房屋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办理。
五、签约期限
拟定为:2017年09月10日至2017年10月10日(以房屋征收决定为准)
六、搬迁期限
拟定为:2017年09月10日至2017年10月10日(以房屋征收决定为准)
七、奖励政策
在2017年09月10日至2017年09月20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每户给予人民币30,000元奖励;在2017年09月21日至2017年09月30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每户给予人民币20,000元奖励;在2017年10月01日至2017年10月10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每户给予人民币10,000元奖励;
对于选择产权调换,在2017年09月10日至2017年10月10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每户给予5㎡回迁房面积奖励。
签约期前内达成协议的,按照长春市保证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对新一轮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有关条款进一步明确的规定》(长安组【2014】14号),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予以原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的奖励,奖励面积按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折合成货币补偿。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时点。新建普通商品房居家采取比较法,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八、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宽城区人民政府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宽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如对此方案内容有异议,可于本方案公布之日起5日内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达至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中心205室
联系人:张效源 李搏 联系电话:0431-81171585
宽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6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