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宽府发〔2018〕5号
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丙七街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长春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2015〕72号文件,宽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丙七街道路工程项目实施房屋征收,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丙七街(南起台北大街、北至一匡街)道路中心线两侧共20米,依据工程征地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四、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签约期限:2018年1月13日至2018年2月13日。
六、搬迁期限:2018年1月13日至2018年2月13日。
七、权利告知: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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