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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时间:2012-10-17 00:00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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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6月21日印发)           签发人祝业精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满足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内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是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市房改办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审批工作。

  财政、民政、物价、税务、土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镇低保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低保家庭给予租金核减。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保无房家庭或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60%的,具体条件是:

  (一) 经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并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领取低保金的。

  (二) 具有城镇户口并居住二年以上的。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一)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低保无房家庭2口人(含2口人)以下的,每月补贴200元;2口人以上的,每月补贴260元。人均住房    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60%的,按差额面积补贴。

  (二) 实物配租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全市人均住房面积的60%。

  (三) 租金核减标准。租住公有住房的低保家庭,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交纳租金0.4元,与现行租金标准的差额,由政府给予房屋产权单位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标准的调整,根据人均住房面积和租金的变化,由房改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公布。

  第八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三) 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 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低保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租赁住房补贴和租金补贴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长春市城区内每年所需的廉租住房资金,由市、区按一定比例匹配。

  资金使用时,由市房改办将购建廉租住房所需资金、补贴和核减人员名单及资金额度等资料报送市财政。市财政将资金拨付各区财政部门或相关单位。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              

  (一)政府出资兴建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购买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腾空的公有住房。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

  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一条 政府出资建设、购买和认定的廉租住房,实行土地无偿划拨,并暂免征房产税、营业税、契税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二条 政府出资购买的具有使用权或产权的住房,在办理名变时,免交更名费和手续费。

  以实物配租形式取得的廉租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以认定的廉租住房取消资格后可上市交易。

  第十三条 实行廉租住房轮候制度。各区政府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按规定条件排队轮候,并报市房改办备案。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 申请廉租住房的低保家庭,持有关证件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 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复核,审核期限为15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各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房改办审批。

  (1)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须持经其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的《长春市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审批表》、低保金领取证、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

  (2)申请租金核减的,须持经其所在街道办事处及房屋产权单位会签的《长春市廉租住房租金核减审批表》、低保金领取证、房屋使用证、租金交款票据等资料;

  (3)申请实物配租的,须持经其区政府主管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的《长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批表》、低保金领取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 租赁住房、租金核减的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分配形式。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低保家庭,到街道办事处领取租金补贴;实行租金核减的产权单位,每半年到财政部门领取差额租金;政府出资购买、建设的廉租住房,由市房改办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建立廉租住房和低保家庭住房档案。市房改办负责全市廉租住房档案资料的建立和管理;区政府负责低保家庭住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并报市房改办备案。

  廉租住房档案和低保家庭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市房改办与区、街道办事处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正在轮候的低保家庭收入、人口、住房情况进行定期核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和轮候资格。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

  第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保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转卖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标准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要建立住房保障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房地局(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