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4号),《长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长春市宽城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查出下列4户家庭已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将依法依规收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清退房屋。
1、于红志,身份证号:220103196606151632,承租房屋地址:宽城区利民家园小区9栋3单元607室,该户欠费超过六个月。
2、李丽琴,身份证号:220123196910297543,承租房屋地址:宽城区利民家园小区5栋908,该人死亡(站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
3、刘奇,身份证号:220103195405191916,承租房屋地址:宽城区利民家园小区15栋711室,该人死亡(兴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
4、张炎辉,身份证号:220103195204050818,承租房地址:惠民家园小区5栋418室,该人死亡(新发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
请上述承租人及其相关权利人(包括继承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立即到长春市宽城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办理承租人物品交接,清退房屋等相关手续。如逾期,长春市宽城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将委托公证机关对承租人屋内物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并对承租人的物品有偿保管三个月后进行变卖,变卖物品价款直接抵扣承租人拖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等费用,包括保管物品费用,变卖物品剩余价款上交区财政部门。
特此公告
联系人:韩锐锋
联系电话:81955725 13614305805
长春市宽城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2016年5月5日
注:长春日报2016年5月11日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