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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街道办事处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时间:2018-11-06 14:18来源:兴业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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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对保障性住房进行动态管理,确保使保障性住房定期核查制度做到长期化、制度化,根据《宽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街保障性住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对承租在廉租住房和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房源中的保障家庭的收入及房产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1、  对承租在廉租住房和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房源中的保障家庭的房产情况实行每月核查制,每月5日(若5日为法定假日,则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由街道将在保家庭明细表(含家庭成员)转交区住建局进行房产比对认定。

  2、  对承租在廉租住房的低保家庭的低保待遇实行每月核查制,每月25日(若25日为法定假日,则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由街道将在保家庭明细表转交民政科进行低保待遇确认。

  3、对承租在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房源中的低收入家庭(按照我市直管公房2.2元/月/平方米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收入实行半年核查制,核查程序按照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和流程进行,由所属社区负责通知/收件。上半年收件时间为4月1日-4月15日),下半年收件时间为10月1日-10月15日。

  二、  对保障性住房小区进行定期巡查:

  各社区负责对户籍所属本辖区(户籍迁出宽城区的按进入时户籍归属地为准)内的保障家庭进行定期巡查,针对保障对象是否存在转租转借、改变房屋用途、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保障性住房等行为。

  1、  对承租在廉租住房和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房源中的保障家庭实行季度巡查制季度做好巡查记录(有入户照片,有走访人签字),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15日进行走户20日上报。

  2、  对廉价住房保障家庭实行半年巡查制,上下半年各一次,时间另行通知。

  3、  对保障家庭巡查以入户走访的方式为主,采取查看水、电表、询问邻居等方式,同时核对保障性住房在保家庭的保障人口数、户籍人口数、婚姻等是否有变化,有变化的5个工作日内收取相关材料,填报《宽城区保障性住房承租家庭信息变更表》,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登记形成巡查记录,并上报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科。

  三、  对于享受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取消低保待遇后没有其他住房的家庭,可以提高租金标准允许其继续承租原廉租住房,具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符合低收入标准的,按照我市直管公房2.2元/月/平方米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物业费标准不变.

  2、  超出低收入标准但还符合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的,租金标准为5元/月/平方米,物业费标准为0.8元/月/平方米。

  3、  超出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的,应当在30日内退出住房;对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物业费全额收取。

  四、  经定期核查及巡查,发现享受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清退范围:

  1、  申请人家庭在获得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后购买房产的;

  2、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含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或参照公租房管理房源租金的,由该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负责催缴,限期10个工作日内缴费完毕,限期内拒不缴费,列为清退对象;

  3、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含6个月)以上未在政府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4、  将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房屋结构且拒不整改的;

  5、  在保障性住房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6、  承租人申请保障性住房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7、  违反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和承租合同的其它情形;

  五、  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清退程序。

  保障家庭属于清退范围的,由街镇对申请人下达书面《保障性住房清退通知书》。主申请人接到知道后,3个工作日内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办理退租手续,并限期30日内搬出;对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拒不退出或应缴纳相关费用而拒不缴纳的家庭,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注:具体标准请参考《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文件》长宽府发(2016)53号文件。

  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道办事处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