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2016—2017脱贫攻坚教育扶贫
学生资助项目操作流程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长办发〔2016〕67号)文件精神,根据长春市教育局、长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教育扶贫实施细则》要求,为确保教育扶贫学生资助工作有效开展,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工作目标
资助目标明确,政策宣传到位,资助对象精准,资金发放及时,档案管理规范,确保万无一失。
二、补贴对象、标准及资金来源
政策措施为2016年和2017年两年脱贫攻坚任务期内的短期政策。
(一)资助对象、标准
学前教育段长春市(含外县)建档立卡家庭在园幼儿就读于农村幼儿园的、长春市(含外县)低保家庭幼儿按照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就读小学、初中、高中的长春市(含外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按照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就读大学(含大专、高职)的长春市(含外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就读中职学校的长春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临时性“七免一补”(免除学费、教材费、职业资格认证费、公寓费、公寓备品费、校服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七项费用,并每月给予生活补助800元,全年按9个月在校计发),毕业时优先推荐工作。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和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不可兼得。
(二)资金来源
市财政用于教育扶贫的专项资金。
三、资助程序
(一)宣传
各级资助单位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扶贫攻坚学生资助政策进行宣传,必须将资助文件、细则、流程在学校显著位置张贴,让所有学校、家长和学生了解掌握资助政策。
(二)资助对象确定
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市直属学校协调扶贫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获取本县(市)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信息,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直接确定为受资助对象,无需学生本人申请。
(三)公示
资助对象确定后,学校应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由不少于5名师生在公示单上签字。
(四)汇总上报
各学校(幼儿园)将符合条件的学生信息汇总表(附表1、)电子及纸质文件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附表1、附表2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资金发放
1、资金拨付。由市教育局统一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市直属学校。
2、资金发放。资助资金采取银行卡形式发放。学前教育阶段由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资金存入贫困幼儿本人银行卡中。小学、初中、高中阶段由学校将资助资金存入贫困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大学(含大专、高职)阶段由所属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资金存入贫困大学生本人银行卡中。资助资金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发放,不得抵顶或扣减资助资金。
(六)资金管理
资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七)、档案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及市直属学校要将宣传资料、公示单、受助学生信息汇总表、资助资金发放银行凭证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并将加盖公章的银行回执复印件报长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八)核查与总结
市教育局将组成检查组,采用实地检查、电话核实、听取汇报等多种形式对脱贫攻坚教育扶贫学生资助资金发放及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形成总结报告。
四、几点要求
1.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小学、幼儿园要充分认识脱贫攻坚教育扶贫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认真做好宣传、统计工作,按要求上报,资金发放及时到位,做到万无一失。建立贫困幼儿及学生的实名制信息管理档案,对受助人数,贫困资格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助资金行为。
2.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规范财务管理,妥善留存资助资金发放相关凭证以备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3.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学生的贫困资格,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加强检查,杜绝本区域内虚报学生人数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资助资金的行为。
长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