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小学生营养午餐补贴实施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2013年建设幸福长春行动计划》,从2013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全市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提供营养午餐补贴,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中小学生健康素质、减轻贫困家庭经济负担为目标,以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为主线,切实履行民生承诺,精心组织、严密操作,充分发挥教育服务幸福长春建设的功能。
二、补贴对象、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补贴对象
全市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公办普通小学、初中和高中在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经申请列为补贴对象: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二)补贴标准
城区(含开发区、双阳区)午餐补贴标准:小学6元/天/人,初中7元/天/人,高中8元/天/人;四县(市)午餐补贴标准:小学4元/天/人,初中5元/天/人,高中6元/天/人;补贴天数:小学、初中每学年195天,高中每学年205天。
(三)资金来源
营养午餐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三、实施步骤
中小学生营养午餐补贴按学期申请和评审,按月拨付。具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每学期初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由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证明材料,由学校负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核。
(二)学校将审核统计汇总后的学生名单及证明材料复印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市和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将学校上报资料报同级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审核后的名单和人数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汇总。
(三)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在每学期初将长春市直属学校补贴款拨付给市教育主管部门,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拨付到市直属学校;各城区学校和各县(市)区学校补贴款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各城区财政部门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由其拨付到所辖各中小学校。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实施中小学生营养午餐补贴,是我市建设幸福长春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促进教育公平、建设幸福长春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各学校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把好事办好。全市中小学生营养午餐补贴实施工作,实行属地负责、校长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体制。各相关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专门人员,细化分解责任,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二)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建立长春市中小学生营养午餐补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成员由市教育、财政、食品药品监督和民政部门组成,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供餐单位的饮食安全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审核认定。各县(市)区和各学校也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分工,加强协调,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三)健全机制,严格监督。各县(市)区及各学校都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建立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补贴对象条件标准,设立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学校同时要成立由学生、教师及家长代表参加的义务监督小组,对学校工作落实情况、享受午餐补贴学生家庭状况、午餐质量等进行监督;要建立学生实名信息制度,健全完善管理档案;要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定期监测评估制度,及时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要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对贪污、挪用、挤占、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要确保学生用餐质量和安全,需要供餐的学校要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学校和家长代表共同确定供餐方式与供餐单位,由学校与供餐单位签订送餐协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学校免费营养午餐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定方案、精心实施。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食品药品监督和民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共同拟定实施营养午餐补贴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实施对象及确认方法、供餐形式、资金管理和使用方式、操作步骤及保障措施等,方案上报市中小学生营养午餐补贴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组织实施。市直属普通高中参照以上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