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22〕10号)
2.对象范围
自然人
3.申请条件
凡具有吉林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下岗失业人员。指原国有(含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大龄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原则上按《户口簿》首页住址为准,下同)及城镇常住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 50 周岁且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
(3)残疾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及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4)零就业家庭成员。指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5)低保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及城镇常住人员中,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的农民。
(7)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及以上未就业(从未有过就业经历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4.申请材料
《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并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城镇居住证明)。此外,不同类别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其它可证明下岗失业人员身份的相关凭证;
(2)残疾失业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低保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4)失地农民: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
(5)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5.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到承办机构提出申请。或通过网上办理,按照提示进行注册、提交个人信息等资料,填写《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2)审核。①工作人员对材料逐项审核,录入到系统中进行比对,若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并对符合条件的在辖区内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签署初步意见加盖电子印章后汇总上报县(市)区、开发区就业局。 ②县(市)区、开发区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复审,在系统中审核认定,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材料或将材料退回;符合认定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就业创业证》注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
6.办理时限
承诺:10个工作
7.办理地点
社区便民服务站
街道公共服务中心
宽城区就业服务局
8.办理结果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9.咨询电话
0431-89990773